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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税收二元目的视角下国家课税限制规则的分与合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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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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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
重庆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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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2年第2期34-50,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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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部门法理学视阈中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18BFX142)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迈向碳中和时代财税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研究”[CLS(2021)B08]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数字时代零工经济发展的税收保障问题研究”(2021NDYB02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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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税收是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措施。然而,从征税权的权源来审视,基于公益目的的征税权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纳税人基本权利保障和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对课税权力进行必要限制,对不合法、不公平的税制予以纠正。考虑到收入性税收与规制性税收的课税目的、课税原则和功能效果存在差异,对其限制需要区别对待。就收入性税收而言,比例原则的限制具有“弱化”效应,应将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作为国家课税权力不容侵犯的禁区;就规制性税收而言,其本质上是纳税人平等权的例外,应适用“四阶”比例原则予以限制,审查税收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做到过度即禁止。考虑到收入性税收与规制性税收的交叉融合,需要在整体秩序视角下基于宪法体系正义予以统筹,确保税收公益目的的实现、维护纳税人整体税负的均衡和促进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一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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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课税限制
收入性税收
规制性税收
比例原则
体系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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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axation restriction
revenue taxation
regulatory taxation
proportion principle
systematic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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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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