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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立法权解构与规制竞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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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忠 程启智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94-97,共4页
职业健康安全管制的立法权分为归属立法机关的专属立法权与归属行政机关的剩余立法权两类,前者是对立法机关专属性、稳固性法律创制功能的发挥,而后者则是对管制机构专业性、灵活性行政功能的发挥。世界各个国家基于各国政治、经济、社... 职业健康安全管制的立法权分为归属立法机关的专属立法权与归属行政机关的剩余立法权两类,前者是对立法机关专属性、稳固性法律创制功能的发挥,而后者则是对管制机构专业性、灵活性行政功能的发挥。世界各个国家基于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情势的差异,不同程度地采取通过"授权"或"收权"的形式使两者之间部分地发生立法权限的转移和立法权之间的相互竞合。文章从立法权解构的角度分析了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立法规制类型及规制权力的竞合关系,并以此为分析框架探讨了中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立法规制的机制缺陷与规制效率等问题。文章结论认为要解决立法规制的效率问题,必须对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的立法权进行重新解构,并着重提升不同规制立法权之间的协作竞合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力解构 专属立法权 剩余立法权 规制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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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的判定——纵向限制的反垄断规制竞合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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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雁北 王明泽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3-123,179,共12页
反垄断立法对垄断行为进行的类型化选择,产生了纵向限制中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条款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制竞合的可能性。由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构成要件与分析框架不同,选择不同的规制路径会影响纵向限... 反垄断立法对垄断行为进行的类型化选择,产生了纵向限制中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条款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制竞合的可能性。由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构成要件与分析框架不同,选择不同的规制路径会影响纵向限制行为违法与否的认定结果,也会在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呈现差异性。因此,当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出现两者的规制竞合时,为了准确选择对纵向限制行为的规制路径,建议以合意为规制选择的判断标准,构成合意的原则上以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规制,不构成合意的原则上选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在认定纵向限制行为是否存在合意时,可按照是否构成形式合意或实质合意来判断,以此回应我国反垄断执法与司法中一直存在的如何破解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竞合的困惑,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活我国《反垄断法》中一直沉睡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规制竞合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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