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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法制构建中法律规范供给模式的创新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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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业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87-91,99,共6页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区域法制建设已成为迫切需要,而以中央立法型供给模式和以行政区划为地域范围的地方立法型供给模式已不能适应区域法制建设的需要了。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协作的优势,并创新地方立法协作方式,使之成为...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区域法制建设已成为迫切需要,而以中央立法型供给模式和以行政区划为地域范围的地方立法型供给模式已不能适应区域法制建设的需要了。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协作的优势,并创新地方立法协作方式,使之成为区域法制构建中的主要法律规范供给模式。而制定区域共同规章、将示范法引入其中以及赋予一定层次的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是构建区域法制的重要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经济协作 紧密型地方立法协作 法律规范供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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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实施的法律规范供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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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敬文 《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2-43,共12页
区域协同立法对解决地方立法间的冲突、构建一体化的区域法治环境、促进区域内的深度合作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但在实施中仍存在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包括协同主体存在争议、协同权限不明确、协同形式... 区域协同立法对解决地方立法间的冲突、构建一体化的区域法治环境、促进区域内的深度合作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但在实施中仍存在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包括协同主体存在争议、协同权限不明确、协同形式未确定、协同立法效力未明确,以及协同的底线未划定等。应基于区域合作及协同立法的现实要求,加强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实施的法律规范供给,尤其要根据区域协同立法内容“一致性”或“互补性”及协同立法形式的“紧密型”特点,明确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的协同立法主体地位和立法权限,鼓励创新协同立法形式,赋予协同立法文本更高的法律效力。此外,还要划定协同立法不能形成新的区域保护主义的底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法律规范供给 立法制度实施 地方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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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立法:反思与应答 被引量:4
3
作者 孙道萃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3-72,共10页
网络基本法与专门法相继颁行,显著增厚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范体系。回顾网络不正当竞争立法的旨趣,兼顾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市场秩序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本质之界定范式,更吻合刑法保护的需求与立法修正的逻辑。有必要对损害商业信誉... 网络基本法与专门法相继颁行,显著增厚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范体系。回顾网络不正当竞争立法的旨趣,兼顾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市场秩序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本质之界定范式,更吻合刑法保护的需求与立法修正的逻辑。有必要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作出网络化修正,增设网络不正当竞争罪、破坏网络市场信用评价罪、网络经济市场垄断罪,但不宜只简单讨论增设涉业务犯罪立法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 规范供给 保护客体 网络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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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视角的体育产业供给侧改革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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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振华 李金玲 张贝倍 《现代商业》 2016年第23期35-36,共2页
近年来互联网思维引领下的互联网经济及其给传统行业带来的种种颠覆,"互联网+"的改造正在各行各业如火如荼的展开。体育行业在建国以来,发展一直处于一种不健全,较为空白的状态。经济全球化下,我国的廉价劳动力的优势越来越... 近年来互联网思维引领下的互联网经济及其给传统行业带来的种种颠覆,"互联网+"的改造正在各行各业如火如荼的展开。体育行业在建国以来,发展一直处于一种不健全,较为空白的状态。经济全球化下,我国的廉价劳动力的优势越来越难以得到发挥,人口红利也随着老龄化的加重而逐渐减弱。体育行业想要未来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抓住互联网这阵东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的概念。这为我国的体育产业注入了一剂兴奋剂,大大提高了"互联网+体育"的融合速度。2015年11月,中央提出"供给侧"改革的方向。这意味着我国的经济由投资,消费和出口三驾马车拉动,转变为注重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提高供给的角度来发展经济。这也为体育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本文将研究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体育行业的发展如何实现供给侧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体育业 供给侧改革 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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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信任共识论
5
作者 赵谦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77-189,共13页
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往往通过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来达成对不同文化需求的个体认同、彼此承认乃至组织行动的信任共识。其通常依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规范的效能化行为指引,来提升当事人组织行动的信任共识程度,以最优化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 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往往通过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来达成对不同文化需求的个体认同、彼此承认乃至组织行动的信任共识。其通常依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规范的效能化行为指引,来提升当事人组织行动的信任共识程度,以最优化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抽象信任、普遍信任与弱信任作为法律信任思维所呈现的规范特性,有必要基于此分别厘清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规范所涉治理模式、资金管理与设施管理事项的信任要义。进而设定相应的外部、内部与主体之开放式行为交往指引,投入结构、用途管制之规则式物质保障指引,场所、服务与监督之普遍干预式行为评判指引,以类型化型塑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科学化、功能化与绩效化供给的规范进路。最终通过明晰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化供给,来强化基本文化权益保障所达成的信任共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文化权益 公共文化服务 供给规范 治理模式 资金管理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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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协同立法走向纵深
6
作者 李佳蔚 《法治与社会》 2023年第7期54-55,共2页
以4%的国土面积创造了全国1/4的经济总量,这里是长三角,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随着长三角区域共同利益日益增多,三省一市人大协同立法逐渐作为一种新型法律规范供给模式,不断满足长三角区域内的... 以4%的国土面积创造了全国1/4的经济总量,这里是长三角,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随着长三角区域共同利益日益增多,三省一市人大协同立法逐渐作为一种新型法律规范供给模式,不断满足长三角区域内的法制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土面积 长三角 我国经济发展 协同立法 经济总量 共同利益 创新能力 规范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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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 被引量:73
7
作者 孙道萃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17-131,共15页
网络安全法益正整体嵌入和覆盖传统刑法法益,网络空间社会日益真实客观化,安全刑法观推动网络刑法学知识形态的蜕变,网络刑法立法迎来根本的视角之变。网络刑法立法经历起步、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但规范供给不足的制度疲态日益显现。当... 网络安全法益正整体嵌入和覆盖传统刑法法益,网络空间社会日益真实客观化,安全刑法观推动网络刑法学知识形态的蜕变,网络刑法立法迎来根本的视角之变。网络刑法立法经历起步、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但规范供给不足的制度疲态日益显现。当前,应当更新并树立网络空间社会作为犯罪对象、手段、时空的全新立法思维,适度扩容网络安全法益并增容保护范围,合理借鉴域外经验与整合网络危害行为的类型及体系,理性转向预防性立法理念及其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安全 网络刑法学 规范供给 立法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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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时代的预防性刑法立法 被引量:6
8
作者 李文吉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96-103,共8页
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前,我国预防性刑法立法已经出现,预防性刑法观的理论也呼之欲出。只不过网络时代形成的预防性刑法立法在人工智能时代应对人工智能体犯罪时会产生预防性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在人工智能领域增设预防性刑法规... 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前,我国预防性刑法立法已经出现,预防性刑法观的理论也呼之欲出。只不过网络时代形成的预防性刑法立法在人工智能时代应对人工智能体犯罪时会产生预防性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在人工智能领域增设预防性刑法规范。在人工智能领域增设预防性刑法立法总体上具有正当性,也将成为今后的立法趋势。预防性刑法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对于故意犯罪而言,将侵害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数据的犯罪、滥用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数据实施的犯罪设置为危险犯;对于过失犯罪而言,人工智能研发者、制造者和使用者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预防性刑法 刑法规范供给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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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现代化下的刑法与刑法修正探析——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被引量:3
9
作者 崔仕绣 王付宝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年第4期92-104,共13页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刑法的功能定位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社会治理对刑法规范的需求与日俱增已无争议。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特征逐日凸显,因此需要在社会治理的整体视角下来检讨与反思刑法本身的制度性转型。在社会治理背景下,对刑法进...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刑法的功能定位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社会治理对刑法规范的需求与日俱增已无争议。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特征逐日凸显,因此需要在社会治理的整体视角下来检讨与反思刑法本身的制度性转型。在社会治理背景下,对刑法进行规范供给,需要思考的是以什么方式甄别真正的刑法规范需求,进而评价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与效益。《刑法修正案(十一)》以立法的方式进行了刑法规范供给的扩充,其中不乏争议点,对此有必要以社会治理为视角对其进行实质性的检视。同时以体系性、类型化水平等为角度对其进行规范供给水平的评价,探索社会治理现代化语境下刑法的应然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社会治理 规范供给 情境预防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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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发布《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
10
作者 于岺 《老同志之友(下半月)》 2023年第12期17-17,共1页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GB/T43153-2023)正式发布,这是我国针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布的首个国家标准,将为合理界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规范供给主体资质条件及供给流程内容要求等提供基本依据,对于推动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GB/T43153-2023)正式发布,这是我国针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布的首个国家标准,将为合理界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规范供给主体资质条件及供给流程内容要求等提供基本依据,对于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家养老 合理界定 上门服务 国家标准 规范供给 主体资质 规范 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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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刑法立法:场域与演绎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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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数字法治》 2023年第3期93-110,共18页
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迅猛扩展,已经开始将当代刑法规范供给危机推向前端,主要表现为立法原意的缺失、扩张解释的瓶颈、网络犯罪的嵌接、专属立法的空白等,并引发拖困司法的效能、加剧立法的分裂、迟滞理论的进化等负作用。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迅猛扩展,已经开始将当代刑法规范供给危机推向前端,主要表现为立法原意的缺失、扩张解释的瓶颈、网络犯罪的嵌接、专属立法的空白等,并引发拖困司法的效能、加剧立法的分裂、迟滞理论的进化等负作用。人工智能立法势不可当,在功利主义的导引下,刑法面向人工智能的前瞻立法可以发挥积极规制作用。应坚持科学立法,重视立法技术与规范表述的充分达致。应围绕基本范畴统筹立法,优先解决智能犯罪现象的规范界定,着重解决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智能犯罪的罪名体系表述、刑事责任的实现难题、刑事制裁范畴的调适等。人工智能刑法立法应以适时创新为基本遵循,以智能主体地位的立法确认为首要任务,策动犯罪构成体系及其要素的同步立法调适,有效统筹消解智能时代法定犯罪罪名体系、刑事制裁体系的创制等疑难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刑法规范供给不足 立法必要性 立法理念 立法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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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象学到伦理学:致思社会舆论的两种范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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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晏辉 《天津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5-63,共19页
对社会舆论的“沉思”可有日常意识和现象学两种,前者极有可能起于经验、感知而止于议论;而后者则致力于把握社会舆论的“是其所是”,借助先验还原给出一个有关社会舆论的“本质还原”,其旨趣在于把握社会舆论的“真理”。除了将“真理... 对社会舆论的“沉思”可有日常意识和现象学两种,前者极有可能起于经验、感知而止于议论;而后者则致力于把握社会舆论的“是其所是”,借助先验还原给出一个有关社会舆论的“本质还原”,其旨趣在于把握社会舆论的“真理”。除了将“真理”呈现在表象里把握在意识中,借以显现出社会舆论的原始发生及其演进逻辑,更为重要的是将其“还原”为具体情境中的社会和精神“现象”,这就是“场域”思考。只有将现象学中无人称、无主体的社会舆论还原成具体场域中的“现象”,它的主体、客体、中介及其有机联结才能得到确证和澄明,从而为“归责”奠定基础。社会舆论伦理学本质上乃是个人意志与公共意志之间的正当性博弈,而伦理学就是要为制造舆论、传播舆论、接受舆论、改造舆论等行为进行正当性基础论证,指明一种正当的社会舆论是如何可能的,并为此提供德性论和规范论建构理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舆论 个人意志 公共意志 正当性 场域 德性与规范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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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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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学娟 汪昊 +4 位作者 张晶晶 杨景莹 张世华 腾金粉 周佩滢 《中国社会工作》 2023年第30期4-5,共2页
首个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国家标准发布。近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这是我国针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布的首个国家标准,明确了服务组织、服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服务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首个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国家标准发布。近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这是我国针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布的首个国家标准,明确了服务组织、服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服务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基本规范》将为合理界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规范供给主体资质条件及供给流程内容要求等提供基本依据,对于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家养老 上门服务 合理界定 国家标准 规范供给 主体资质 规范 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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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路径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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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延安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2年第3期210-210,共1页
数据安全是一种重要且相对独立的安全类型,需要刑法提供充分的规范供给。刑法能够提供保护的路径,可以概括为三种:将严重违反国家数据安全规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非政府组织体不遵守政府监管、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严... 数据安全是一种重要且相对独立的安全类型,需要刑法提供充分的规范供给。刑法能够提供保护的路径,可以概括为三种:将严重违反国家数据安全规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非政府组织体不遵守政府监管、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严重侵害数据权益人的数据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多个路径中,制定以保护数据权益人为目的的刑法规范,需要予以优先考虑。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产业资源、公共管理资源,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应等同于对物权的保护,与侵犯财产罪的罪刑设计保持协调,如此才能适应数据权益保障和数据安全保护的现实和未来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财产罪 危害后果 数据安全 刑法规范 保护路径 严重侵害 政府监管 规范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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