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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刑法中罪所侵害法益的构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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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勤通 《湖湘法学评论》 2021年第2期53-70,共18页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罪可以用是否适用刑罚来确定基本范围,定罪以天道秩序为根本合法性来源,以公、私法益为根本保障目标。古代之所以采取主观定罪,源自儒法两家的犯罪预防思想,法家重视对国、君等公益的保障,儒家重视通过刑罚对教化结果...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罪可以用是否适用刑罚来确定基本范围,定罪以天道秩序为根本合法性来源,以公、私法益为根本保障目标。古代之所以采取主观定罪,源自儒法两家的犯罪预防思想,法家重视对国、君等公益的保障,儒家重视通过刑罚对教化结果予以反馈并再次教化。儒法都主张通过对犯罪过程的最早阶段进行惩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中国古代刑法中的法益构成以公、私两元为基础,以国、家、个人为主要内容,而国、家法益重于个人法益。这些法益从形态上又可以区分为实体法益与抽象法益。抽象法益主要包括秩序法益和情感法益:秩序法益是指以君主为核心的人、财控制秩序;情感法益指的是子女、臣下应有的规范性情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侵害性 公私观念 犯罪预防 规范性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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