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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位法规定:偏离与背离——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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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文燕 《浙江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9-98,共10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备案审查中,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规定主要有“不一致”和“相抵触”两种情形。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不一致”,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在调整同一对象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备案审查中,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规定主要有“不一致”和“相抵触”两种情形。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不一致”,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在调整同一对象的规范内容之间发生“偏离”。它可以分为符合上位法目的、原则的“不一致”和不利于上位法目的、原则实现的“不一致”两种情形。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相抵触”,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在调整同一对象的规范内容之间发生“背离”。它可以分为背离上位法的明文规定和背离上位法的目的、原则(隐性规定)两种情形。对探索性改革措施和创设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审慎作出合法性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上位法 不一致 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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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被引量:1
2
作者 罗文燕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7-98,共12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事后的合法性监督制度。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比例原则引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旨在改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方法,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效。适当性原则审查的核心是手段与目的关联性。关...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事后的合法性监督制度。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比例原则引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旨在改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方法,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效。适当性原则审查的核心是手段与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手段能够正向推进目的得以实现的单向关系。必要性原则审查的核心是手段与结果的关联性,最小损害是确定关联性的基本要素。均衡性原则审查的核心是手段与结果的合比例性,利益衡量是确定合比例性的基本方法。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事实审查有助于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对因紧急状态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可以适度降低比例原则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比例原则 事实审查 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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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困境及功能优化
3
作者 王锡锌 俞祺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2-53,156,157,共14页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果不匹配等,而根本原因则在于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偏离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首要功能是预防和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辅助行政争议的解决;同时,该制度还需兼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标。这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以及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明显差异。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功能应当与复议制度的整体功能保持协同。以此为指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主体应被限缩解释为对规范性文件有监督权的上级机关,审查标准应被扩张解释为广义合法性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应在考虑有效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作平衡性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功能 规范性文件审查 适当性审查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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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备案审查标准之重述
4
作者 罗文燕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7-29,共13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备案审查标准源于《宪法》的规定,因此,它具有根本法的地位,直接约束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权。《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立法之间对不适当审查标准进行具体化规定的内容不尽一致,影响了行政规范...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备案审查标准源于《宪法》的规定,因此,它具有根本法的地位,直接约束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权。《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立法之间对不适当审查标准进行具体化规定的内容不尽一致,影响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的统一性与实效性,对此,应当适时启动修法程序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备案审查决定》从合宪性审查、政治性审查和明显不当三个方面发展了《宪法》规定的不适当备案审查标准,对不适当标准具有重述性意义,旨在满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品质符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不适当标准 宪性审查 政治性审查 明显不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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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医养结合规范性文件的法理依据、效力及合法性要求
5
作者 李西霞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06-112,共7页
2013年国家提出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模式,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创新举措。中央和省级政府及其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促进各地探索医养结合体制机制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然而,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其创设的相关义务超... 2013年国家提出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模式,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创新举措。中央和省级政府及其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促进各地探索医养结合体制机制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然而,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其创设的相关义务超越所涉上位法规定,致使医养结合面临制度性障碍。对此,应加大力度推进医养结合法治建设,为医养结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这也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对医养结合依法推进的必然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养结合 规范性文件 效力 合法性 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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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语境下对规范性文件的检察监督——以生效行政裁判为中心
6
作者 温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9,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原告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在于从源头和行政行为依据上避免违法行为、解决行政争议。规范性文件检察监督既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原告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在于从源头和行政行为依据上避免违法行为、解决行政争议。规范性文件检察监督既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规范性文件检察监督,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依职权发现启动。人民法院合法性认定错误是否属于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范围,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定:对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按照监督规则应当提请抗诉,也可考虑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在适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97条时,则需要从立法体制和备案审查制度发展的角度全面检视、理解、把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一并审查 合法性 检察监督 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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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16所高校的调研数据分析
7
作者 张永福 《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 2024年第3期97-100,共4页
高校规范性文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升管理服务效益,完善内部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和依据。然而,关于“学校规范性文件”,各高校的认定也有所不同。文章首先梳理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概念,其次对16所高校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并比... 高校规范性文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升管理服务效益,完善内部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和依据。然而,关于“学校规范性文件”,各高校的认定也有所不同。文章首先梳理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概念,其次对16所高校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并比较分析各高校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目的、制定原则、制定程序等,最后提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几点建议: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严格审查备案程序、推动管理信息化公开化、强化宣传教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现状 问题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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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视阈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启动机制研究
8
作者 李会勋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2期38-51,共14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当前还存在着进入管道窄、规避审查理由多、审查强度弱等诸多问题,没有将一并审查放置于本土视野并立基于宪法视阈之下是较为重要的原因.未来启动一并审查要立足于法教义学分析、规范化适用和实质性审查三个层面...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当前还存在着进入管道窄、规避审查理由多、审查强度弱等诸多问题,没有将一并审查放置于本土视野并立基于宪法视阈之下是较为重要的原因.未来启动一并审查要立足于法教义学分析、规范化适用和实质性审查三个层面,从法教义学分析上确保宪法统一性,推进宪法实施的实效性和权威性;从规范适用上拓宽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广度和深度;从实质性审查上以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为基准,以公益不扩张、私益不限缩为原则,以构建裁决类型为参照,构建科学规范的启动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宪性视阈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并审查 启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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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问题分析
9
作者 周隆基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2-46,共5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研究对象,也是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学术界和实务界却始终众说纷纭,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的提高。结合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研究对象,也是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学术界和实务界却始终众说纷纭,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的提高。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用中的疑难问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法学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体认定 不特定多数人 反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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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理、偏离与匡正——以某省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为视角
10
作者 朱志权 付佳思 《区域治理》 2024年第10期10-12,共3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作用已获广泛认同,但以某省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考察对象,发现其存在与行政一般性内部文件鉴别困难,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缺失,以及制定技术上不规范等问题,已偏离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理。行政法理论不...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作用已获广泛认同,但以某省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考察对象,发现其存在与行政一般性内部文件鉴别困难,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缺失,以及制定技术上不规范等问题,已偏离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理。行政法理论不足、技术性规范缺失、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等客观原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者认识不到位、理念不更新、态度不端正、把关不严等主观原因是诱发上述问题的因素。重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理念,建设高素质工作队伍,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前移审查批准关口,强化文件备案监督等是匡正当下困境的良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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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的理论基础及机制健全
11
作者 陈沫霖 孟春阳 《人大研究》 2024年第6期33-39,共7页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是保障多元备案主体与体系下审查结果一致性与权威性、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治化的重要举措。但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运行实践中,存在衔接联动主体范围不一、主导主体不明、审查标准...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是保障多元备案主体与体系下审查结果一致性与权威性、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治化的重要举措。但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运行实践中,存在衔接联动主体范围不一、主导主体不明、审查标准模糊、衔接不畅等问题,阻碍衔接联动机制的功能实现。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关,具有权威性与专业性,因此,应当推动以地方人大为主导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健全,解决目前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多元主体合力推动备案审查法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大主导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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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分析——以H省为例
12
作者 张卉芳 《唐山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57-64,共8页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宪法性制度。宪法、法律和相关地方性法规从不同层面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供了制度遵循。文章在对H省各级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宪法性制度。宪法、法律和相关地方性法规从不同层面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供了制度遵循。文章在对H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跟踪调研的基础上,剖析了省、市、县不同层面在备、审、纠不同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提出了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 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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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规制的路径探究
13
作者 刘美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11-114,共4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及主要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规范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发现存在制定主体超...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及主要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规范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发现存在制定主体超越职权制定文件、审查与监督机制未能发挥实效、对违法制定主体的惩戒机制没有落实到位等问题。为此,从明确制定主体权限基准、树立共同体意识和完善惩戒机制等方面探索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制 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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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素评析与路径完善
14
作者 王婵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24年第4期23-31,共9页
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提高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政党强化自我监督、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在对影响... 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提高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政党强化自我监督、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在对影响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通过再次界定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凝练审查原则,提高审查主体的层级,赋予党员申请备案审查权,设定类型化的审查标准,精化审查处理规定等方式,对影响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要素进行制度优化,通过制度优化提高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质量,助推党内法规制度的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党内法规高质量发展 依规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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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违法认定:条件、标准与限度
15
作者 周乐军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3-124,共12页
制定程序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认定的要件之一。在附带审查制度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违法认定的启动,首先应该满足附带审查诉讼系属成立这一客观条件,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审查性两个方面。基于附带审... 制定程序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认定的要件之一。在附带审查制度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违法认定的启动,首先应该满足附带审查诉讼系属成立这一客观条件,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审查性两个方面。基于附带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当事人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以及诉讼效率与主动审查能力的限制等缘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违法认定的启动,也存在当事人诉讼理由处分的主观条件。区别于个体化的行政程序,群体性、政策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认定具有一定的克制性,因此“正当程序”不宜作为制定程序违法认定的标准。“严重违反制定程序”认定标准,是一个兼容形式与实质审查的审慎标准。在适用的内在逻辑上,包括程序“范围”上的有限审查与“程度”上的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在构成的影响因素上,需要综合考虑制定程序的价值功能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两个方面。制定程序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化之间的勾连关系,既产生了制定程序违法认定的正当性问题,也形成了制定程序违法认定的豁免即限度问题。“法律效力”“实体权益”与“合理事由”是制定程序违法认定限度的具体判别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程序 违法认定 有限审查 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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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法院处理方式研究
16
作者 孙首灿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80-89,124,共11页
对于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法院只能向制定机关提出不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建议”,许多发达国家法院则可以对规范性文件直接宣判,而且创造了多种判决类型,较好地解决了法院处理约束力的问题。此外,对于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直接损害,以及制... 对于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法院只能向制定机关提出不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建议”,许多发达国家法院则可以对规范性文件直接宣判,而且创造了多种判决类型,较好地解决了法院处理约束力的问题。此外,对于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直接损害,以及制定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我国法院尚无法作出有效的处理,一些发达国家法院则可以判决制定机关进行赔偿。为此,我国可以参考国外相关经验,采取将“处理建议”改为判决,允许行政相对人对于规范性文件直接起诉等措施,从而改进我国规范性文件的法院处理方式,以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法院 处理建议 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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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三个维度”——基于审查广度、强度与限度的分析
17
作者 公丕潜 冯良语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3-38,共6页
规范性文件深刻形塑着行政活动与社会生活,作为规范性文件评估机制中最为重要的方式,备案审查制度发挥着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违法行为、实现科学民主立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然而,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规范性文件深刻形塑着行政活动与社会生活,作为规范性文件评估机制中最为重要的方式,备案审查制度发挥着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违法行为、实现科学民主立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然而,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着备案审查范围不明、审查标准不清、审查人员能力不足、审查追责乏力等诸多困境,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从扩宽备案审查范围、厘定明确审查标准、提升审查人员素质、嵌入审查责任机制等方面着力,才能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扩宽广度、增强力度、严守限度,真正做到让行政规范性文件褪去“恣意性”、重塑“规范性”,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贡献积极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审查强度 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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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域合作的法治化路径
18
作者 李幸祥 《长江论坛》 2024年第1期81-88,共8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域合作,作为区域合作中的新生事物,在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域合作,其功能与价值主要体现为有助于实现区域政策协同,有助于消除制度分割,以及有助于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 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域合作,作为区域合作中的新生事物,在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域合作,其功能与价值主要体现为有助于实现区域政策协同,有助于消除制度分割,以及有助于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从实践来看,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域合作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内容、备案监督等方面均存在难点。面对这些难点,需要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域合作的法治化构造。建议对区域管理机构这类新型的区域合作主体,赋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域合作的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对区域合作中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遵循不抵触原则;尝试建立对各行政区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联合备案审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域合作 政策协同 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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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陕卫法规函﹝2023﹞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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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8期35-37,共3页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健康委(局),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保健局,委直属各单位: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省卫生健康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健康委(局),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保健局,委直属各单位: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省卫生健康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截止2023年5月31日,省卫生健康委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19件,经清理,保留12件,废止4件,修改3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监督管理办法 设区市 杨凌示范区 保健局 卫生健康 韩城市 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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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
20
作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3期11-66,共56页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2022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2022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的667件,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16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行法律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 政府规范性文件 收费标准 清理 通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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