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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刑法——京特·雅科布斯刑法思想的社会哲学和社会理论基础
1
作者
赵书鸿(译)
+1 位作者
黄钰洲(校)
汤沛丰(校)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2期1-33,共33页
通过揭示雅科布斯刑法思想的社会理论和社会哲学基本特征,从而对其刑法理论进行了思想史上的归类。本文所给出的形象,与数十年来像幽灵般出没于部分德国刑法学文献的陈述是截然不同的。雅科布斯证明了自己是这样一位学者:没有第二个人...
通过揭示雅科布斯刑法思想的社会理论和社会哲学基本特征,从而对其刑法理论进行了思想史上的归类。本文所给出的形象,与数十年来像幽灵般出没于部分德国刑法学文献的陈述是截然不同的。雅科布斯证明了自己是这样一位学者:没有第二个人像他那样如此深入地致力于在现代世界的条件下以概念方式表述刑法思想。对其世界影响力或许太过深信不疑的德国刑法学来说,这个结论不全是恭维——尤其是因为德国刑法学忽略了过去数十年间大部分相关的法理论、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讨论,与其说是雅科布斯的刑法理论,不如说德国刑法学家将精力都耗费在了一个自己立起来的稻草人身上,而这与被他们所污名化的雅科布斯的真实思想在许多方面没有一丁点关系。雅科布斯理论的全部财富尚待发现和承认。与许多同时代竞争对手不同,雅科布斯理论的最好时代并未过去,而是还在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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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德国刑法教义学
黑格尔主义
规范的现实
时代精神
原文传递
类型思维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认定——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为中心
被引量:
1
2
作者
杜嘉树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2年第2期135-183,共49页
针对《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认定问题,司法实践状况不容乐观,总体而言裁判上缺少科学的认定方法。既有研究对特殊类型财产进行了概念化的初步尝试具有一定启发性,但却存在严重逻辑问题,有动摇外在体系之...
针对《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认定问题,司法实践状况不容乐观,总体而言裁判上缺少科学的认定方法。既有研究对特殊类型财产进行了概念化的初步尝试具有一定启发性,但却存在严重逻辑问题,有动摇外在体系之嫌。在“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确立过程中存在着穷尽特征的困难,立法上呈现出概念空洞化之危险倾向,而在司法裁判中则存在着以“归属”替代“涵摄”的现象。本文认为应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作为类型予以考察。作为“规范性的现实类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系立法者对准外观的描述,包含了“具有人身意义”“特定性”“有体物”三项特征。在标准外观背后,立法者的评价观点在于对安全与自由之平衡。认定案涉客体能否归入该类型实际上是基于评价观点从整体上把握其与标准外观的相似性。首先,司法者应考察特定事实,获得案涉客体之整体图像。其次,可利用既有实践中的三类典型案型及其规则网络进行判断。最后,就超越典型案型的疑难案件而言,认定工作有赖于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对于最终余留的裁判空间,在排除明显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客体后宜做肯定性评价,防止出现有违实质正义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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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类型思维
规范
性
的现实
类型
评价观点
整体归入
原文传递
题名
社会的刑法——京特·雅科布斯刑法思想的社会哲学和社会理论基础
1
作者
赵书鸿(译)
黄钰洲(校)
汤沛丰(校)
机构
德国弗赖堡大学刑事法研究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2期1-33,共33页
文摘
通过揭示雅科布斯刑法思想的社会理论和社会哲学基本特征,从而对其刑法理论进行了思想史上的归类。本文所给出的形象,与数十年来像幽灵般出没于部分德国刑法学文献的陈述是截然不同的。雅科布斯证明了自己是这样一位学者:没有第二个人像他那样如此深入地致力于在现代世界的条件下以概念方式表述刑法思想。对其世界影响力或许太过深信不疑的德国刑法学来说,这个结论不全是恭维——尤其是因为德国刑法学忽略了过去数十年间大部分相关的法理论、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讨论,与其说是雅科布斯的刑法理论,不如说德国刑法学家将精力都耗费在了一个自己立起来的稻草人身上,而这与被他们所污名化的雅科布斯的真实思想在许多方面没有一丁点关系。雅科布斯理论的全部财富尚待发现和承认。与许多同时代竞争对手不同,雅科布斯理论的最好时代并未过去,而是还在前头。
关键词
德国刑法教义学
黑格尔主义
规范的现实
时代精神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类型思维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认定——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为中心
被引量:
1
2
作者
杜嘉树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2年第2期135-183,共49页
文摘
针对《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认定问题,司法实践状况不容乐观,总体而言裁判上缺少科学的认定方法。既有研究对特殊类型财产进行了概念化的初步尝试具有一定启发性,但却存在严重逻辑问题,有动摇外在体系之嫌。在“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确立过程中存在着穷尽特征的困难,立法上呈现出概念空洞化之危险倾向,而在司法裁判中则存在着以“归属”替代“涵摄”的现象。本文认为应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作为类型予以考察。作为“规范性的现实类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系立法者对准外观的描述,包含了“具有人身意义”“特定性”“有体物”三项特征。在标准外观背后,立法者的评价观点在于对安全与自由之平衡。认定案涉客体能否归入该类型实际上是基于评价观点从整体上把握其与标准外观的相似性。首先,司法者应考察特定事实,获得案涉客体之整体图像。其次,可利用既有实践中的三类典型案型及其规则网络进行判断。最后,就超越典型案型的疑难案件而言,认定工作有赖于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对于最终余留的裁判空间,在排除明显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客体后宜做肯定性评价,防止出现有违实质正义的裁判结果。
关键词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类型思维
规范
性
的现实
类型
评价观点
整体归入
Keywords
specific thing of personal significance
type thinking
normative reality type
evaluation point of view
attribution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社会的刑法——京特·雅科布斯刑法思想的社会哲学和社会理论基础
赵书鸿(译)
黄钰洲(校)
汤沛丰(校)
《刑事法评论》
2022
0
原文传递
2
类型思维下“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之认定——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为中心
杜嘉树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2
1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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