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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护目的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的新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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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明 贾海玲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5期56-63,76,共9页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面临的挑战需要探究新的应对策略。面对反垄断文本模糊引致规范准确适用难题、文本竞合造成规范选择适用障碍的双重挑战,“规范保护目的论”因其发展轨迹及外在功能,可为解决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的挑战提供有益借鉴。...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面临的挑战需要探究新的应对策略。面对反垄断文本模糊引致规范准确适用难题、文本竞合造成规范选择适用障碍的双重挑战,“规范保护目的论”因其发展轨迹及外在功能,可为解决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的挑战提供有益借鉴。出于尊重差异、预防滥用的考量,“规范保护目的论”适用于反垄断领域应遵循类型化的基本要求。依循数字经济时代垄断纠纷与反垄断法律规范文本之间的关系,可得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领域“规范保护目的论”的三种场景化适用路径:文本明确时补强适用、文本模糊时解释适用、文本竞合时选择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反垄断 规范保护目的论 规范文本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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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在违约责任中的地位及其学说演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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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55-165,共11页
因果关系规则在中国合同法及理论上不应地位卑微,其重要性肯定高于减轻损失规则,与合理预见规则至少比翼双飞。所谓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为事实的因果关系,遵循自然因果律或社会因果律,不包含法的价值判断,这种认识并不周延,因为若干民事... 因果关系规则在中国合同法及理论上不应地位卑微,其重要性肯定高于减轻损失规则,与合理预见规则至少比翼双飞。所谓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为事实的因果关系,遵循自然因果律或社会因果律,不包含法的价值判断,这种认识并不周延,因为若干民事责任成立需要的因果关系的确出于法政策的考量,伴有立法者或裁判者的价值判断。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均须具有条件关系,但它只是一个“基本原则”,并不能在所有情况中都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同时,必须注意,条件关系说“漫无边际的宽度”必须通过规范性的归责标准加以限制。所谓规范性的归责标准,也叫具有法律评价规范性的归责原则,有两种:一是条件的相当性,即相当因果关系;二是法规目的论。条件关系的相当性理论存在弱点,规范目的论/法规目的论应运而生,强调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探究合同目的或侵权责任规范的保护目的。此外,假设因果关系、超越因果关系也具有实践价值。如果违约行为与最后损失之间只是有“间接义务”(indirect relationship),就显示有了介入原因。新介入事件或行为能合理预见,或是守约方的合理行为不构成介入原因,不会中断因果链条。新介入事件或行为改变不了违约的后果时,也不中断因果链条。新介入事件或行为必须是造成损失或额外损失的主要或有效原因,才会中断因果链条。违约之前已经存在的历史事实不属于新介入事实,不中断因果链条。介入原因系不可抗力时原则上中断因果链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 规范目的论 介入原因 因果关系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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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3
作者 刘晗 《时代经贸》 2012年第24期234-234,共1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在Edward公司的案例中,讨论了目的论(Teleological)与道义论(Deontology)道德准则的选择问题,并涉及到的APES110会计道...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在Edward公司的案例中,讨论了目的论(Teleological)与道义论(Deontology)道德准则的选择问题,并涉及到的APES110会计道德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会计职业道德 目的论道德规范(TeleologicalEthic) 道义论道德规范(DeontologyEthic) APESll0会计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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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利益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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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文 张锐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84-97,共14页
某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在达成公共利益的过程中,间接成就了个人的利益,即反射利益,这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利益,在公法和私法领域中均存在。这种利益尽管可以为享有者在事实上享有,然而却不能获得诉权的保护,即个人不得在法律上主张... 某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在达成公共利益的过程中,间接成就了个人的利益,即反射利益,这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利益,在公法和私法领域中均存在。这种利益尽管可以为享有者在事实上享有,然而却不能获得诉权的保护,即个人不得在法律上主张。反射利益的概念在比较法上存在已久,在我国法学理论中较少被研究。在最高人民法院晚近的行政裁判中,已经关注到并且明确承认了“反射利益”的概念,型塑并构造了我国司法裁判对反射利益的最核心裁判规则——“反射利益的享有者对在事实上所享有的反射利益不享有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射利益 权利的反射 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 诉权 规范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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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损益相抵规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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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3-26,共14页
损益相抵,属于赔偿责任的范围确定问题,而不是两个债权的相互抵销,因此不适用债的抵销规则,有着自己独特的法则。它是确定受害人因相对人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债权人所受“真实损失”的法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责... 损益相抵,属于赔偿责任的范围确定问题,而不是两个债权的相互抵销,因此不适用债的抵销规则,有着自己独特的法则。它是确定受害人因相对人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债权人所受“真实损失”的法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责任的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禁止得利为法理依据,凡因同一损害原因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者,则所谓损害仅存在于损害与利益二者间的差额。损益相抵的发生,需要受害人因同一损害事实受有利益。为合理限制应予相抵的利益,受利益与损害事实尚需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即具有通常可能性,以排除偶然发生的利益。具体的决定标准则为规范意旨,也就是损益相抵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意旨、必须不使加害人不当地免负赔偿责任、对受害人须可期待。哪些利益可以在损害赔偿时予以扣除,情形复杂,具体的依据不同,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益相抵 净损失 因果关系 规范目的论 禁止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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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行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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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国盛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117-134,共18页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旨在要求安保义务人对其创造、提升或承担的风险负责。根据义务来源的不同,其区分为危险源保护型与法益保护型安保义务。在涉及第三人行为时,前者通常限于预防第三人过失侵权;后者则...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旨在要求安保义务人对其创造、提升或承担的风险负责。根据义务来源的不同,其区分为危险源保护型与法益保护型安保义务。在涉及第三人行为时,前者通常限于预防第三人过失侵权;后者则包括预防第三人故意侵权。第三人过错侵权,而安保义务人未尽相应义务的,就其责任承担应依据义务保护范围确定。当损害落入相应安保义务保护范围内的,安保义务人应承担自己责任。其余情形则可能适用补充责任。该条第2款所规定的补充责任,旨在弥补安保义务的预防不足,以强化侵权法预防功能,并兼顾赔偿功能。其通过缓和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对被侵权人予以救济。就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缓和而言,补充责任适用于机会丧失或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情形;就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缓和而言,补充责任适用于义务保护范围不易确定或超越保护范围的情形。此外,安保义务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须受到义务保护范围与义务预防目的的双重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行为 危险源保护 法益保护 规范保护目的论 义务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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