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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司法适用的规范错位与理论矫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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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聚航 王志民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6期56-64,共9页
现行司法解释在认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时存在明显的规范错位,主要体现在:将宣扬行为的类型已经扩展到极致,导致部分不符合宣扬性质的行为也被作为实行行为处理。对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放任行为,不当地将共犯行为理解为... 现行司法解释在认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时存在明显的规范错位,主要体现在:将宣扬行为的类型已经扩展到极致,导致部分不符合宣扬性质的行为也被作为实行行为处理。对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放任行为,不当地将共犯行为理解为实行行为。由于增设了前置的限制处罚规定,人为地造成刑法处罚漏洞。在界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时,应当强化法益对于构成要素认定的指导意义。宣扬行为的核心语义应当被界定为让他人知晓或可能知晓,单纯的编写、设计等行为应当被排除在宣扬行为之外。尽管本罪在立法上被视为抽象危险犯,但不影响在司法层面上应基于法益合目的性予以适度限缩。在故意的判断上,肯定本罪间接故意的成立空间,并且应当改变当前行为故意与危害故意同一的判断法则,应当运用推定和例外结合的方式,并适度提高基础事实的标准。在罪数认定上,需要根据侵害事实的同一性等行为事实具体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规范错位 罪数认定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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