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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以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为例的批判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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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95-110,共16页
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具有密切关联,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基本工具和技术力量。规范隐退论破坏了法治的最低形式限度,也是对法教义学的背离。刑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正是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的典型代表。如何处理法无... 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具有密切关联,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基本工具和技术力量。规范隐退论破坏了法治的最低形式限度,也是对法教义学的背离。刑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正是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的典型代表。如何处理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关注的重点,该问题经历了无罪论到有罪论的发展变化与理论争议。然而,有罪论既是对刑法规范的消解,也是对刑法教义学奉现行刑法规范为圭臬之主旨的违背,它破坏了形式法治的安定性,迁就了功利主义却抛弃了规则主义,满足了实用主义但违背了法实证主义。根据中国刑法所采取的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实在论",既然"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确立了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依据,因而"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成为必然的结论。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确保形式法治至上,并确立法教义学的基本视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隐退(论) 法教义学 单位犯罪 有罪论 无罪论 形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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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解释的适用困境与补足——兼论罪刑均衡作为刑法解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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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凌剑 《南海法学》 2021年第2期27-35,共9页
目的解释论为刑法解释开启了便利,在利益法学的知识背景下与风险社会的社会背景之下,目的解释论能够快速地将其认为具有可罚性的行为纳入到构成要件的解释范围内,在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其选择了后者,在对犯罪人人权保障与保护社会... 目的解释论为刑法解释开启了便利,在利益法学的知识背景下与风险社会的社会背景之下,目的解释论能够快速地将其认为具有可罚性的行为纳入到构成要件的解释范围内,在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其选择了后者,在对犯罪人人权保障与保护社会之间,其也是选择了后者,因此目的解释论本身就是在社会法益与犯罪人利益之间经过利益衡量得出的选择。然而,"何为目的?谁的目的?"使得目的解释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法益的抽象化发展使得目的解释朝着不可控制的方向发展。由此,需要通过对目的解释进行限制,将其目的局限在罪刑均衡原则中,才能使其满足刑法保卫社会,保障人权的机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目的解释 法益抽象化 规范隐退 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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