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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司法审查的行为
1
作者
翁小明
《福建法学》
2000年第3期41-43,共3页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而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具备两个方面的职能。一是治安管理职能...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而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具备两个方面的职能。一是治安管理职能,一是刑事侦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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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安机关
刑事侦查
规避司法审查
行为
审查
标准
原文传递
题名
如何认定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司法审查的行为
1
作者
翁小明
机构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出处
《福建法学》
2000年第3期41-43,共3页
文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而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具备两个方面的职能。一是治安管理职能,一是刑事侦查职能。
关键词
公安机关
刑事侦查
规避司法审查
行为
审查
标准
分类号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如何认定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司法审查的行为
翁小明
《福建法学》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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