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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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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虹 张弘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5期117-121,共5页
可接受性或者可接受性原则是法学或行政法学一个重要的内容,我国是近些年来随行政法治的进步才开始关注行政法的可接受性,尤其是行政程序法的酝酿制定过程中,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更是受到普遍认同。实现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前... 可接受性或者可接受性原则是法学或行政法学一个重要的内容,我国是近些年来随行政法治的进步才开始关注行政法的可接受性,尤其是行政程序法的酝酿制定过程中,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更是受到普遍认同。实现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前提是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实现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是最能接近实质合理性的。应通过以下途径实现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正义理念的树立、合意观念的提倡、程序交涉的实现、行政解释的运用、说明理由的讨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决定 可接受性 合法性 合意与交涉 解释与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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