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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条款的效力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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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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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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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07-124,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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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安徽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刑事诉讼中专门性报告的运用规则研究”(项目编号:2022 AH050539)
安徽财经大学校级重点课题“认罪认罚案件错案预防机制研究”(项目编号:ACKYB22008)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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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司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授权司法机关作出的具有对象效力限定性的抽象法律解释,所以并不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普遍约束力。按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条款内容与法律规范的关系,可将条款分为复述性条款、解释性条款、操作性条款、自创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每一类条款的效力形态有所不同。检法的司法解释条款会产生相互的放射效力,对于解释性条款要根据“职权标准”判断是否具有放射效力;对于操作性条款和自创性条款要根据有效性、合理性标准判断是否具有放射效力。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条款对当事人不具有直接约束力,如果司法人员未适用某一解释性条款,除非影响实体公正或损害当事人权利,否则不应撤销相关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操作性条款和自创性条款同样不直接约束当事人,这两类条款对当事人增设的不合理义务,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效力。司法人员可以对解释性条款进行再解释,对其遗漏之处进行填补,在解释性条款本身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文义、原则、原意和目的时,司法人员可以通过具体解释进行纠正;司法人员同样可以对操作性条款和自创性条款进行解释或漏洞填补,但为避免程序阻滞,应以遵循为原则,不遵循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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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解释性条款
操作性条款
自创性条款
放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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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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