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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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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婧辰(译) 《法律方法》 2020年第3期-,共15页
合同法中关于风险分配的问题,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都应当求助于合同的解释。本文将探讨这种方法的限度。文章将围绕两种处于合同解释边缘的学说展开讨论,它们分别是条款的默示含义与间接原因规则。这两种学说,通常被认为是空白填补规则,... 合同法中关于风险分配的问题,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都应当求助于合同的解释。本文将探讨这种方法的限度。文章将围绕两种处于合同解释边缘的学说展开讨论,它们分别是条款的默示含义与间接原因规则。这两种学说,通常被认为是空白填补规则,但霍夫曼勋爵试图通过两个颇具影响力的裁决,将它们重新定义为解释性的规则。本文认为,条款的默示含义可以被看作是解释性的,但间接原因不可以。条款的默示含义是可以被解释的,只要我们在得出结论的推理路径上尽到谨慎解释义务,即认可合同文本必然包括特定的未尽事项。但没有哪一种解释推理的一般路径,能够被用来确定间接原因。因此,试图对间接原因进行解释的做法是令人不安和适得其反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默示含义 间接原因规则 解释性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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