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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同法解释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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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婧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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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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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方法》
2020年第3期-,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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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同法中关于风险分配的问题,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都应当求助于合同的解释。本文将探讨这种方法的限度。文章将围绕两种处于合同解释边缘的学说展开讨论,它们分别是条款的默示含义与间接原因规则。这两种学说,通常被认为是空白填补规则,但霍夫曼勋爵试图通过两个颇具影响力的裁决,将它们重新定义为解释性的规则。本文认为,条款的默示含义可以被看作是解释性的,但间接原因不可以。条款的默示含义是可以被解释的,只要我们在得出结论的推理路径上尽到谨慎解释义务,即认可合同文本必然包括特定的未尽事项。但没有哪一种解释推理的一般路径,能够被用来确定间接原因。因此,试图对间接原因进行解释的做法是令人不安和适得其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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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法
默示含义
间接原因规则
解释性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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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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