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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的内涵、性质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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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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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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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54-6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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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0FFXB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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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是指为了确保因错误解除财产保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得到赔偿,被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担保,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诉讼行为。反担保是具有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行为,若满足“不少于保全额有效担保”的条件或申请人同意时,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财产保全的对象是争议标的财产的,必须经申请人同意。解除保全应遵循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影响较小为原则,“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是变更保全财产的条件,不应当作为解除保全程序上的障碍。厘清法条适用情形,方可统一裁判尺度,限缩司法自由裁量空间,从而真正做到类案同判,切实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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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产保全
反担保
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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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operty preservation
counter guarantee
removing property pre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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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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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民诉法第95条适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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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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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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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天津律师》
2001年第1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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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认为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但同时相应的于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此,在一起民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了不同的解释。原告方申请财产保全,于是法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帐户,不久,被告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期权设定担保(该期权价值高于所冻结财产且未设定其它担保)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但遭到了法院的拒绝。被告方认为有法可依,合情合理,而法院则提出,设定财产保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执行,而银行帐户较不动产期权在执行时更具便利性,法院自然选择便于执行的方式。对此,引发了笔者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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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国
民事诉讼
第95条
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
担保
财产保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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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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