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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中诚信协商义务具体内涵与构成雇主不诚信之事实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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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謝棋楠(Chey-Nan Hsieh) 《育達學院學報》
诚信协商义务之法律概念来自於美国全国劳工关系法,依照该法所设立的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NLRB)与各联邦法院是适用该法律与认定诚信协商义务案件的权责机关。该法之诚信协商义务即是指当事团体的... 诚信协商义务之法律概念来自於美国全国劳工关系法,依照该法所设立的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NLRB)与各联邦法院是适用该法律与认定诚信协商义务案件的权责机关。该法之诚信协商义务即是指当事团体的诚信协商进行与提出资讯等,若有违反则构成不当劳动行为。然该法定义并无何谓不诚信协商,需逐案认定。美国全国劳工关系法之团体协商程序,在本质上,乃是以劳资以自治之力量以决定劳资间之劳动法律关系,而其具体认定对雇主构成不诚信之构成事实认定,往往由劳工对雇主有关诚信协商义务违反之申诉案件之处理与诉讼累积而形成,不流於空泛,我国实应尽可能累积相关经验,以为处理因团体协商争议而生之集体劳资争议之基础,借以进而保护劳工之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國勞工關係法 誠信協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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