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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讯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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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震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82-87,共6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确保警讯全程录音录像的有效实施,一方面,我们应通过充分阐释警讯录音录像的巨大利益、消除警方对警讯录音录像的疑虑以及对违反警讯录音录像规定的行为建立制裁机制等方式创制警方实施警讯录音录像的动力机制;...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确保警讯全程录音录像的有效实施,一方面,我们应通过充分阐释警讯录音录像的巨大利益、消除警方对警讯录音录像的疑虑以及对违反警讯录音录像规定的行为建立制裁机制等方式创制警方实施警讯录音录像的动力机制;另一方面,我们回应现实的需要,建立警讯录音录像的例外规定。在此基础上,为了确保警讯录音录像的实施效果,在制定警讯录音录像的实施细则时,我们应规定,警讯录音录像无需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也无需取得其同意,警讯录音录像应秘密进行;对于警讯录音录像的视角,应规定将镜头同时对准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人员;对于违反警讯全程录音录像获得庭前供述,应推定不具有可采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警讯录音录像 动力机制 例外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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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讯录音录像证据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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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纪奎 《证据科学》 CSSCI 2013年第3期365-374,共10页
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警讯录音录像制度。如何科学理解、切实贯彻落实这一制度是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在科学理解警讯录音录像制度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应做实质性解释,对"可能&qu... 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警讯录音录像制度。如何科学理解、切实贯彻落实这一制度是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在科学理解警讯录音录像制度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应做实质性解释,对"可能"的界定应以法定最高刑为准,在录音或录像方式的选择上应坚持录像优先原则。为了切实发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我们应建立警讯录音录像的随案移送和审前开示制度,并对违反录音录像规定的行为确立相应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裁措施。在程序性制裁方面,应当可反驳地推定违反警讯录音录像规定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具有可采性。即便控方推翻了这一推定,也应允许对警讯笔录的证明力做不利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警讯录音录像 警讯笔录 审前开示 可采性 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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