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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是否确立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规则之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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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瑞峰
雷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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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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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03年第5期79-8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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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在格式条款控制体系中地位重要,其法理基础是维护意思合致,规范目的是实现合同正义。依规范体系和目的,《保险法》第18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解释成"该条款不产生订入合同的效力",它是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该条确立了我国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的规则,弥补了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保险法》第17条存在法律漏洞,应类推第18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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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格式条款
订入规则
体系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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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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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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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远
刘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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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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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68-7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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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不甚准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存在冲突,学界多从第三十九条的规范性质或责任内容的区分角度试图对两者的冲突进行合理解释,但都难以自圆其说。《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四十条的矛盾并没有因《合同法解释二》中的第九条与第十条的规定而得到解除,矛盾未解再添"新乱"。立法应当重构格式条款订立规则;摈弃"一刀切"做法,将格式条款侵害价值的轻重纳入考量,予以效力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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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格式条款
订入规则
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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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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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在公平与效益之间:格式条款的立法反思与规范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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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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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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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9年第2期376-393,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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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项目号18ZDA141)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分则立法的外在与内在体系研究”(项目号18AFX01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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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格式条款归属合同调整范畴,其成立和生效当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则。就其成立或订立而言,经相对方同意乃合同产生拘束力的判定标准,因其特殊性仅需整体同意即可;"预先拟定""与不特定多数人使用""不能协商"作为格式条款区别于其他合同行为的重要特征,缺一不可;使用人未履行提请注意、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异常条款作为订入规则消极方面的要件,与积极条件相辅相成,建构严密的订入规则内容,更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就其生效或效力规则而言,无效作为对私法行为最严厉的评断,非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恣意认定,除明确无效情形外,应允许相对方行使撤销权。就其规范体系而言,立法者应梳理清楚格式条款的规整脉络、逻辑线条,于格式条款抽象概念所形成的外部体系之上,将公平原则贯彻至规范的每一"毛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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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格式条款
订入规则
效力规则
立法反思
规范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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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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