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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与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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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家型人才培训班第二课题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1年第7期3-8,共6页
我国《反垄断法》中禁止的垄断协议包括了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三种并列形式。明示的协议、决定行为很容易被发现、被证明,而默示的其他协同行为的证明问题将会面临着方方面面的困难。工商部门可以在借鉴国内外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基础... 我国《反垄断法》中禁止的垄断协议包括了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三种并列形式。明示的协议、决定行为很容易被发现、被证明,而默示的其他协同行为的证明问题将会面临着方方面面的困难。工商部门可以在借鉴国内外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我国《反垄断法》中"其他协同行为"的定义及特征,综合运用排除和推定规则等架构起其他协同行为案件的证明方法,把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依法查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其他协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其他协同行为 认定与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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