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 被引量:78
1
作者 黄辉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59-178,共20页
我国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废除法定的验资程序,采用完全认缴规则,工商登记不记载实缴出资等。此次改革的直接动因是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改善营商环境,但引发了关于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激烈争论。对于2013改革... 我国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废除法定的验资程序,采用完全认缴规则,工商登记不记载实缴出资等。此次改革的直接动因是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改善营商环境,但引发了关于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激烈争论。对于2013改革前后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成本收益分析表明,2013改革引入了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新范式,而且比改革前的公司资本制度可能更为有效。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和法律改革理论的角度看,2013改革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提供了法律净收益,在方向和内容上具有正当性,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总体改革精神,但改革过程付出变法成本,特别是由于一些争议问题而导致的间接变法成本,建议及时处理这些问题,以后公司法改革应提供成本收益分析的评估报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资本 债权人保护 认缴制改革 成本收益分析
原文传递
合同视角下未到期出资转让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5
2
作者 叶敏 张晔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68-76,共9页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因为配套制度未紧密跟上,存在一些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完善的问题,如股东在认缴的出资未到期限时进行股权转让就可能带来较大潜在风险。从合同分析视角来看,股东转让未到期出资是对公司所负债务的转...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因为配套制度未紧密跟上,存在一些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完善的问题,如股东在认缴的出资未到期限时进行股权转让就可能带来较大潜在风险。从合同分析视角来看,股东转让未到期出资是对公司所负债务的转让,应经过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同意方可,而该同意的意思表示应由公司董事代表公司作出。董事基于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如认为该转让会对公司利益带来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催缴股东提前完成出资的措施,如董事未履行应尽的催缴义务,应对公司债权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改革 未到期出资转让 加速到期
下载PDF
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问题研究
3
作者 黄震 张倩 黄奕华 《广东经济》 2022年第10期66-73,共8页
完全认缴制度改革在我国正式实施已经八年,有关未届期转让股权后出资义务的承担纠纷在司法裁判中依然屡见不鲜。立法上的空白与理论上的分歧导致裁判观点左右摇摆,暴露出我国在认缴制改革完成后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本文在现行... 完全认缴制度改革在我国正式实施已经八年,有关未届期转让股权后出资义务的承担纠纷在司法裁判中依然屡见不鲜。立法上的空白与理论上的分歧导致裁判观点左右摇摆,暴露出我国在认缴制改革完成后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本文在现行法框架内思考,根据法理分析和域外相关制度,试图发现更多有益规制策略,为认缴制下未届期股权转让提供相应裁判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转让 出资义务 认缴制改革 补充责任
下载PDF
法律行为视角下对出资自治的理性约束 被引量:1
4
作者 廖艳嫔 《法治社会》 2022年第1期100-113,共14页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如一场风暴,源起行政领域,后席卷立法、司法领域。立法上带来的后果是《公司法》及三个司法解释的相应修改。司法上带来的影响则体现为法院对投资者意思自治的格外尊重与对投资者利益的倾斜性保护。立法只卸下了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如一场风暴,源起行政领域,后席卷立法、司法领域。立法上带来的后果是《公司法》及三个司法解释的相应修改。司法上带来的影响则体现为法院对投资者意思自治的格外尊重与对投资者利益的倾斜性保护。立法只卸下了先前套在投资者身上的枷锁,却未革新相应监管规范。司法更是视维护投资者意思自治、保障投资者利益为政治正确,对投资者过分“溺爱”。“宽进严管”作为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宽进”精神无疑得到了立法、司法的贯彻,但“严管”的态度却付之阙如。依法律行为理论,出资自治行为应受到公司利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的约束。投资者意思自治不应成为损害公司、第三人利益的借口。司法应当改变“重宽进,轻严管”的立场,以理性约束出资自治、宽进和严管并行的逻辑处理相关纠纷。面对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问题,司法应持肯定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认缴制改革 出资自治 出资义务 加速到期
下载PDF
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规则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吴欣怡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112-116,共5页
资本显著不足作为法人人格否认的一种适用情形,在过去往往被认为是实缴资本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但这一观点其实是混淆了公司的不成立与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资本显著不足意味着公司资本远低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其与法定最低注册... 资本显著不足作为法人人格否认的一种适用情形,在过去往往被认为是实缴资本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但这一观点其实是混淆了公司的不成立与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资本显著不足意味着公司资本远低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其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并无必然联系,自然也不受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取消的影响。资本认缴制改革之后,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规则应当得到进一步完善,明确资本显著不足中"资本"的内涵、"显著不足"的判断依据及判断资本显著不足的时间节点等问题。同时应当注意,资本显著不足只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行为要件的一部分,存在资本显著不足并不必然意味着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应当避免这一规则的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本显著不足 法人人格否 资本认缴制改革 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