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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 被引量: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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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立梅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21-131,共11页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为基础,以诉讼程序简化为特征,其正当性取决于认罪是否具有自愿性和真实性。然而现阶段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面临着较高的非自愿认罪风险和虚假认罪风险。导致非自愿认罪风险存在的原因包括非...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为基础,以诉讼程序简化为特征,其正当性取决于认罪是否具有自愿性和真实性。然而现阶段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面临着较高的非自愿认罪风险和虚假认罪风险。导致非自愿认罪风险存在的原因包括非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律师帮助权的缺位和证据先悉权的缺陷等;导致虚假认罪风险存在的原因则包括被追诉人的主观原因、审讯策略和技术的运用、无罪判决率畸低、无效的律师帮助等。欲有效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需要在审前阶段确立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建立律师有效帮助机制、保障认罪前的证据先悉权,也需要在审判阶段建立专门的认罪审查程序、确立判决前的反悔机制以及完善上诉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风险防范 非自愿认罪 虚假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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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属性解读——从两个试点办法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文本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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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阳 王崇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96-109,共14页
为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有必要正确认识其程序属性。第一,程序嵌入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嵌入的方式与既有的刑事诉讼程序衔接,形成了多元程序建构。第二,程序合意性。以政策引导、制度形塑替代利益驱使下的自然博弈,是认罪... 为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有必要正确认识其程序属性。第一,程序嵌入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嵌入的方式与既有的刑事诉讼程序衔接,形成了多元程序建构。第二,程序合意性。以政策引导、制度形塑替代利益驱使下的自然博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合意机制的基本属性。第三,程序正当性。作为制度正当性基础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标准,具有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双重规范结构。认罚从宽以功利主义的逻辑去让渡刑罚权,对此更应该警惕无原则宽恕对实体正义产生的破坏性,应考虑以细致的实体规则及裁量标准,明确"从宽"的边界,促进刑罚适用的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程序嵌入性 程序合意性 程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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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的独立建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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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15-124,共10页
认识论偏颇、制度配套迟滞、刑事司法环境支持不足等原因,导致我国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欠缺独立性,这集中表现为诉讼程序的嵌入式适用而非独立化适用、审前主导虚化与庭审中心乏能的双重背反、诉讼类型笼统整合而非精细区分的撕裂效应... 认识论偏颇、制度配套迟滞、刑事司法环境支持不足等原因,导致我国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欠缺独立性,这集中表现为诉讼程序的嵌入式适用而非独立化适用、审前主导虚化与庭审中心乏能的双重背反、诉讼类型笼统整合而非精细区分的撕裂效应、单一简化而非实质简约的程序正当困境等,最终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乏程序衔接与措施落地的充足保障。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的独立是客观需要,重点在于解决好两类案件分流与独立诉讼程序的二元分立、简化审程序的繁简有度及其内部协同、诉讼阶段的审前主导与审判中心之有序侧重、定罪与量刑分离下的“二元”程序和“单一”程序之取舍、重罪轻罪差序下重罪与轻罪诉讼程序之优化等主要议题。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奉行一元化的整体程序独立模式,与不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相互并存,此外还需明确独立的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之基本组成要素与功能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从宽诉讼程序 独立化 理论证成 基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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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展开中的程序从宽——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为主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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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记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81-87,共7页
我国改革试点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吸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土基因中缺乏程序公正,此次修法并未推进程序公正,实践中还会放大程序公正在立法上的不足。程序公正的司法缺位会导致认罪认... 我国改革试点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吸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土基因中缺乏程序公正,此次修法并未推进程序公正,实践中还会放大程序公正在立法上的不足。程序公正的司法缺位会导致认罪认罚的供述自愿性无法保障、强迫认罪、自愿认罪后实体从宽的落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的唯一机理在于其自身在展开中的程序从宽,关键在于审查批准逮捕中的不予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将认罪认罚作为考虑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因素,规定过于原则,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将自愿认罪认罚作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一种法定理由,同时,因认罪认罚而在审查批准逮捕中要贯彻"不捕"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从宽 认罪程序从宽 审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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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语境下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系统化完善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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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奕君 《法大研究生》 2018年第1期295-311,共17页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其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两大方向。目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层次不清、未成体系,呈现碎片化样态。为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多元化、层次化、系统...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其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两大方向。目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层次不清、未成体系,呈现碎片化样态。为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多元化、层次化、系统化发展,应引入认罪协商程序以弥补我国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国家'合意模式的缺失;强化审前程序的分流功能以控制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数量;改进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以实现审判程序阶梯化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认罪协商 被迫诉人—国家合意模式 审前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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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流程简化:传统模式v.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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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利 陈诗慧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181-194,共14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方面,本文聚焦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简化。具体而言,本文建议了两种路径来简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包括在在审查起诉阶段设立案件分流点,以强调不起诉制度的配套功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方面,本文聚焦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简化。具体而言,本文建议了两种路径来简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包括在在审查起诉阶段设立案件分流点,以强调不起诉制度的配套功能来建立案件分流机制,后沿用'公—检—法'三阶段标准诉讼模式的传统模式,以及突破'公—检—法'三阶段的传统标准流程而采用诉讼阶段的'跳跃'、'重叠'或者'省略'的更加简化、更有效率的新路径。两种路径都可能存在制度风险。传统模式的风险在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不起诉的合法合理性,相应的防范策略为设计'自愿性审查程序'、加强检察院的权力监督以及保证律师帮助。对比传统模式,新路径的开辟更为大胆,学界对其公正性甚为担忧。其风险防范策略为严格确定和控制新路径的适用范围、重视法庭审理以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案件分流机制 传统模式 新路径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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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追诉人自愿认罪的影响因素及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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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鲍春晓 《喀什大学学报》 2019年第5期35-40,共6页
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关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运行的成败。判断是否自愿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司法机关所要着重考量的优先要素。为此,关键需要厘清影响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相关因素,如认罪事实的真实性、后果的明知性以及程序选择的自由... 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关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运行的成败。判断是否自愿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司法机关所要着重考量的优先要素。为此,关键需要厘清影响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相关因素,如认罪事实的真实性、后果的明知性以及程序选择的自由性,结合实践中存在自愿性的不同程度作出相应的实体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愿认罪 影响因素 评价 被追诉人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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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简易分流程序的体系缺陷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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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军营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62-66,共5页
近几年,我国在刑事诉讼简易分流程序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逐步建立起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三层分流体系。刑事诉讼简易分流程序的功能定位不在于从快、从简地办理刑事案件,而是争取在证明标准不能降低的前提下提高办... 近几年,我国在刑事诉讼简易分流程序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逐步建立起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三层分流体系。刑事诉讼简易分流程序的功能定位不在于从快、从简地办理刑事案件,而是争取在证明标准不能降低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的质量。简易分流程序要实现准入标准的多元化,构建多层级分流层次;明确划分各简易分流程序之间的适用界限,保证分流的可操作性;建立各简易分流程序衔接机制,保证各程序之间的相互转换;制定量刑宽免的具体规则,提高被告人适用简易分流程序的积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简易分流程序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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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答辩制度之构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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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卫安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64-179,共16页
罪状认否意义上的被告人答辩制度尚未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计完成,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程序分流机制令庭前被告人答辩制度之构建成为必要。被告人答辩制度应为庭前会议的一种制度配套,其所寄身的程序空间应与庭前会议合二为一。在... 罪状认否意义上的被告人答辩制度尚未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计完成,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程序分流机制令庭前被告人答辩制度之构建成为必要。被告人答辩制度应为庭前会议的一种制度配套,其所寄身的程序空间应与庭前会议合二为一。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背景下,被告人答辩的对象已经不再局限于公诉事实,而是扩大到了量刑建议。被告人答辩的基本功能在于程序分流,其本质上区别于具有证据属性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有罪答辩并不免除控方的证明责任,亦不能限制法院的实体裁判权,因此与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形相近而实相远。在标准化的基础上,可将我国被告人答辩的类型分为认罪答辩、无罪答辩、拒绝答辩、轻罪答辩以及承认案件事实的答辩。对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应当进行前提性的事实基础审查,并确保被告人答辩的自愿性与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告人答辩 罪状 有罪答辩 程序分流认罪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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