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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毒品犯罪中概括性认识的引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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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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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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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岭南学刊》
2018年第1期77-82,10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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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毒品犯罪中应引入概括性认识的概念。概括性认识属于概括故意中的认识因素,指行为人行为时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认识不确定,对具体的危害后果仅认识到有发生可能性。概括性认识的特点有二:认识内容不确定、认识程度不确定。就毒品犯罪而言,尤其是在认定运输毒品罪时,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其运输的可能是违禁品且仍然为之,而实际上运输的正是毒品,此时运输毒品罪即告成立。有学者认为"可能知道"也属于明知,但知道可能性在逻辑上不能等同于"可能知道"。如果行为人仅是可能知道其运输的是毒品,则意味着其可能不知道,只能疑罪从无。最后,由于概括性认识的程度比确定性认识要低,在量刑时应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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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确定故意
概括故意
概括性认识
认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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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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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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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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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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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57-68,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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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诈骗罪中,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并非被害人基于任何错误认识,而做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就能够认定行为人成立诈骗罪。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一定与法益有关。与法益无关的动机、目的、价值判断、和有关未来未知事实的错误认识,不是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可分为主观确信、抽象怀疑、具体怀疑和没有错误认识四种。主观确信的场合,被害人完全陷入了错误认识,行为人成立诈骗罪既遂;被害人意识到所描述的事实具有不完全性,但却无法对之进行真伪鉴别的抽象怀疑场合,行为人成立诈骗罪;被害人对所描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产生特定的怀疑,并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可以查知真实情况,使自己的怀疑变得具体化,但却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宁愿相信对方所说为真的具体怀疑场合,行为人不成立诈骗罪;被害人没有错误认识的场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无实质意义。对被害人错误认识与现实的不一致,应当立足于"被害人",而不能从"一般人"出发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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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诈骗罪
错误认识
与法益有关的错误
错误认识的程度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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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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