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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时的不当得利返还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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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思杨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57-63,共7页
当债权让与中所让与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时,债务人的给付目的决定可为其确定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主体提供判断标准。由于在债权让与中,给付受领人和合同当事人并不相同,相较于典型的三人关系如指示给付和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在规范评价层面... 当债权让与中所让与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时,债务人的给付目的决定可为其确定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主体提供判断标准。由于在债权让与中,给付受领人和合同当事人并不相同,相较于典型的三人关系如指示给付和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在规范评价层面存在明显差异,所以不宜依循“分别清算、禁止直索”的一般三人不当得利返还关系的价值判断,由债务人向让与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而是有必要结合债权让与中的特殊利益形态,例外地创设规则,赋予债务人对受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设定不会对三方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债权不存在或无效 不当得利 直索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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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角关系中让与债权不存在的不当得利返还
2
作者 晏夏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S1期49-53,共5页
债权让与三角关系中,让与债权不存在时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颇有争议。本文通过对所列举的案例和通说观点的分析探讨,对债权让与中,让与债权不存在时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在债权让与合同一旦成立,让与债权就从让与人手中转... 债权让与三角关系中,让与债权不存在时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颇有争议。本文通过对所列举的案例和通说观点的分析探讨,对债权让与中,让与债权不存在时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在债权让与合同一旦成立,让与债权就从让与人手中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所受利益是债务人的给付利益,而非让与人的给付利益。故当让与债权不存在时,债务人应向受让人而非让与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此种不当得利返还模式,符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会导致债务人的抗辩利益受损,不会使债务人承担不应有的破产风险,也与当前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相契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角关系 债权让与 让与债权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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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让与的争论及其评论 被引量:2
3
作者 崔建远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30-242,共13页
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是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受让人明知或有重大过失地不知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时,债务人有拒绝向受让人为清偿的权利;但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受让人知晓之,债务人也无权拒绝受让人... 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是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受让人明知或有重大过失地不知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时,债务人有拒绝向受让人为清偿的权利;但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受让人知晓之,债务人也无权拒绝受让人的清偿请求。应对倒签债权让与合同的签署日期、把后顺序的受让人当作第一受让人通知给债务人之类的案型,一方面,坚持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应设但书——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债权连环让与的情况下,可例外地、宽松地对待合同的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可允许受让人二越过受让人一径直请求让与人(债权人)承担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合同 债权让与通知 从权利 债权瑕疵 合同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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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债权让与对抗要件的债务人承诺
4
作者 和田胜行 冯洁语 王靖泽雨(译)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174-192,共19页
2016年日本债法改正中对于是否保留债务人承诺作为债权让与对抗要件进行了讨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债务人承诺是对抗要件还是权利主张要件,删除承诺是否会造成实务上的不便,删除承诺的话,债务人能否在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向债权受让人... 2016年日本债法改正中对于是否保留债务人承诺作为债权让与对抗要件进行了讨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债务人承诺是对抗要件还是权利主张要件,删除承诺是否会造成实务上的不便,删除承诺的话,债务人能否在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向债权受让人清偿等问题上。从审议的过程来看,是否保留承诺作为对抗要件,这一问题涉及将债务人作为信息中心是否会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将债务人作为信息中心是否可行,如果债务人积极参与债权让与,是否应当让其承担一定的风险等债权让与基本理论问题。由于存在较大的争议,最终形成的改正方案对债务人承诺制度没有进行太大改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对抗要件 债务人承诺 债务人信息中心 权利主张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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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中解除权的归属与行使
5
作者 徐恒 《社会科学前沿》 2024年第3期546-551,共6页
债权让与中解除权的归属与行使,涉及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该问题的核心在于解除权是否发生、于何处发生,而非解除权的可转让性。债权让与前发生的解除权当然由让与人享有,但在债权让与后,让与人已无解除利益,其向受... 债权让与中解除权的归属与行使,涉及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该问题的核心在于解除权是否发生、于何处发生,而非解除权的可转让性。债权让与前发生的解除权当然由让与人享有,但在债权让与后,让与人已无解除利益,其向受让人让与债权的行为可视为对解除权的默示放弃。受让人明知存在解除事由而受让债权,亦不具有合理的解除利益,应不享有解除权,但应容许受让人与让与人约定由受让人行使解除权;债权让与后,在债务人发生履行障碍时,让与人直接的合同利益已通过债权让与从受让人处获得满足,因而不具有解除利益,不享有解除权。而受让人可能仍须解除合同以摆脱约束,应认可其解除权。当让与人所负债务负担过重时,解除权应归属于让与人,受让人可在让与人行使解除权后,向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解除权 解除利益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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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多重转让规则的体系性解释——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
6
作者 周晓莉 李坤刚 《中州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47-51,共5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对一般性债权多重让与规则规定了“通知优先,特殊情况时间优先”的优先清偿顺序。但该条既未提供完整规范,且给定的规则亦有不明晰之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应以保护债务人为原则,而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加重债务...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对一般性债权多重让与规则规定了“通知优先,特殊情况时间优先”的优先清偿顺序。但该条既未提供完整规范,且给定的规则亦有不明晰之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应以保护债务人为原则,而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加重债务人负担完全属于弄错重点。第50条似欲与《民法典》第768条主动接轨,但第768条有其自身的漏洞和硬伤。通知优先规则与《民法典》第546条冲突,也无法解释第二受让人取得债权的正当性。因此,第50条不宜被解释为已采纳通知优先规则,其第1款最后一句也应被解释为在债务人向第一受让人履行时不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多重让与 保理合同 债权让与通知 债权让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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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之债权变动模式
7
作者 杜梓潇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20-141,共22页
债权让与同物权让与相似,既有让与基础关系,又有权利变动,但理论和实践却往往忽视了债权变动的“类似物权”的特点,导致裁判观点不一致,裁判效果不佳。从性质上看,债权让与属于无因的双方处分行为。物权的绝对性是物债二分体系下的必然... 债权让与同物权让与相似,既有让与基础关系,又有权利变动,但理论和实践却往往忽视了债权变动的“类似物权”的特点,导致裁判观点不一致,裁判效果不佳。从性质上看,债权让与属于无因的双方处分行为。物权的绝对性是物债二分体系下的必然结果,公示对抗模式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联系才能与物权法体系兼容,而债权让与既不适用善意取得,也没有充足的理由支持公示对抗,因此不适用公示对抗模式。登记生效模式是理论和实践上最佳的债权变动模式,既符合充分公示和登记能力的要求,也是保障受让人和转让人权益的最佳选择,其适用不会与《民法典》第546条的通知制度相矛盾,长期来看会使得该制度逐渐式微。登记生效模式应适用于所有的债权让与,即采取债权变动一元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债权变动 登记生效 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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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多重让与优先次序规则的确立——民法典第768条的类推适用及证立
8
作者 徐茂林 《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第8期4718-4725,共8页
《民法典》未规定一般债权多重让与的优先次序规则,造成了司法裁判上的混乱,但是民法典第768条就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确立了“登记优先、通知次优、均未登记或通知的债权受让人之间按比例受偿”的次序规则可供一般的债权多重让与... 《民法典》未规定一般债权多重让与的优先次序规则,造成了司法裁判上的混乱,但是民法典第768条就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确立了“登记优先、通知次优、均未登记或通知的债权受让人之间按比例受偿”的次序规则可供一般的债权多重让与类推适用。本文首先认为民法典第10条未规定补充性法源违背了立法目的构成公开的法律漏洞,因此需要借助目的性扩张的手段填补漏洞,应将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为补充性法源,基于平等原则的类推适用的正当性得以证立。其次认为制定法未规定债权多重让与的优先次序规则并非因其属于法外空间或是立法者有意的沉默,而是构成公开的法律漏洞。运用合同的构成要素理论分析可知,保理合同的要素是债权转让,无论是有追索权的抑或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其本质都是债权转让,一般债权转让和保理合同在对法律评价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上是一致的,二者的区别不足以作出否定的法律评价,因此依照相同情形作相同处理之法理,可类推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适用于确定一般债权多重让与的优先次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多重让与 优先次序规则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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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理论基础和外部效力
9
作者 段伊扬 《争议解决》 2023年第6期3439-3445,共7页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模式存在四种可能的类型。物权效力说虽对债务人的保护最为有利,但在债权让与已成为常态化交易模式的背景下,极大地损害了债权的经济价值,因此不宜适用。判断特约的效力模式时须结合债权的种类和当事人的主观状...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模式存在四种可能的类型。物权效力说虽对债务人的保护最为有利,但在债权让与已成为常态化交易模式的背景下,极大地损害了债权的经济价值,因此不宜适用。判断特约的效力模式时须结合债权的种类和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进行区分,依据《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的规定,在债权种类为金钱债权,或非金钱债权且第三人善意时,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模式采债权效力说,特约不具有外部效力;在债权种类为非金钱债权且第三人为恶意时,相对无效之改良说能够更妥善地平衡各方利益,但缺少实定法依据,因此采相对无效说更为可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 物权效力 债权效力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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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债权转让公告通知的效力
10
作者 易蕾 周之棹 《人民法治》 2024年第9期53-54,共2页
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债权让与)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债权转让通知的规范目的决定了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债权转让应由谁通知、采用何种形式进行通知将影响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破产债权申报审核中,经常出现... 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债权让与)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债权转让通知的规范目的决定了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债权转让应由谁通知、采用何种形式进行通知将影响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破产债权申报审核中,经常出现因债权转让导致多个债权人申报同一债权的情形,涉及怎样认定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实践中,债权转让一般由让与人采用合同、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邮寄通知等方式直接通知债务人,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有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受让人作出并采用登报等公告方式间接通知债务人,且所作的债权转让公告与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债权转让数额等内容可能存在差异。那么,应当怎样认定受让人通过登报等公告形式进行债权转让公告的效力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让人 破产债权 让与 债权让与 效力问题 债权转让通知 规范目的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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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和对抗要件 被引量:53
11
作者 韩海光 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55-65,79,共12页
债权让与若要拘束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在对抗债务人的问题上,我国民法以让与通知为要件,但在日本民法上,除此之外还承认债务人承诺发生对抗效力。我国民法可以借鉴。日本民法另外规定了对抗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要件... 债权让与若要拘束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在对抗债务人的问题上,我国民法以让与通知为要件,但在日本民法上,除此之外还承认债务人承诺发生对抗效力。我国民法可以借鉴。日本民法另外规定了对抗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要件,以解决债权无公示性的问题,我国民法也可借鉴。当然,对日本民法存在的问题,我们须有清醒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对抗要件 债务人 第三人 无公示性 让与通知 债务人承诺 无异议承诺 对抗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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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法律问题 被引量:13
12
作者 许多奇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00-103,共4页
债权让与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第一步,也是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不同于一般债权让与,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让与涉及到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即资产证券化中将来债权可让与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让与登记制度问题以及债... 债权让与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第一步,也是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不同于一般债权让与,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让与涉及到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即资产证券化中将来债权可让与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让与登记制度问题以及债权附属担保权益的转移与完善问题。这些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债权让与 将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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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中的若干争议问题——债务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整合 被引量:18
13
作者 李永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67-74,共8页
在比较法上,各立法例对禁止债权转让的特约的效力予以了诸多限制。对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限缩性解释,特约在外部效力上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但应当完全承认其内部效力。普通债权不应适用善意取得,但一些立法例... 在比较法上,各立法例对禁止债权转让的特约的效力予以了诸多限制。对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限缩性解释,特约在外部效力上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但应当完全承认其内部效力。普通债权不应适用善意取得,但一些立法例上的制度发挥了类似于善意取得的功能。债权让与无效时债务人请求返还清偿的对象是债权的受让人;被让与的债权不存在时,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出让人返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善意受让人 善意取得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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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债权让与 被引量:10
14
作者 申建平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89-94,共6页
以未来债权作为融资手段具有现实债权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现代多数国家都承认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基于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及国际贸易融资中对于以未来债权让与作为贷款的担保有不断增长的实践需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未来债权让与予... 以未来债权作为融资手段具有现实债权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现代多数国家都承认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基于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及国际贸易融资中对于以未来债权让与作为贷款的担保有不断增长的实践需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未来债权让与予以规定,应是必然。但对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准则及其适用领域应予以限制,并应引入登记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未来债权 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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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性质斟酌及其类型化尝试 被引量:4
15
作者 谢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17-130,共14页
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债法(或者说合同法)中的经典问题,学界对此颇多争议。比较法上的关于债权让与性质的讨论由于理论路径与历史嬗变的不同,呈现出较大差异。事实上,债权让与因债权充当支付手段抑或交易标的而呈现出不同性质,民法... 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债法(或者说合同法)中的经典问题,学界对此颇多争议。比较法上的关于债权让与性质的讨论由于理论路径与历史嬗变的不同,呈现出较大差异。事实上,债权让与因债权充当支付手段抑或交易标的而呈现出不同性质,民法理论中的准物权行为说、债权合同说与事实行为说均难以对债权让与的性质作出圆满而统一的解释,故而应以类型化的方法将债权让与区分为标的型债权让与和支付型债权让与,并配置不同的法效解释规则,乃至引入新的法律条款,方能明晰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适应关于债权让与的实务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类型化 标的型债权让与 支付型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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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制度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合同法中债权让与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8
16
作者 戴建庭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8期22-26,共5页
债权让与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加快债的流转,促进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也对债权让与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完善了这项制度。但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在债权让与生效的条件、通知的效力、债... 债权让与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加快债的流转,促进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也对债权让与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完善了这项制度。但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在债权让与生效的条件、通知的效力、债权让与的范围及债权二重让与的效力等诸方面还有待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制度 合同法 中国 转让人 受让人 构成要件 法律效力 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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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保护——以债权善意取得为中心 被引量:7
17
作者 吴国喆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22-29,共8页
在债权让与场合,交易本身催生了较为强烈的债权表征的需要。如果债务人有意地制造了债权存在的假象,从而具有较为严重的过错,而受让人对此给予信任,支付对价并完成受让行为,且这种行为为一般人所能理解,即具有信赖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 在债权让与场合,交易本身催生了较为强烈的债权表征的需要。如果债务人有意地制造了债权存在的假象,从而具有较为严重的过错,而受让人对此给予信任,支付对价并完成受让行为,且这种行为为一般人所能理解,即具有信赖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即可取得本不存在的债权,从而实现对受让人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债权表象 债务人的可归责性 受让人的合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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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在通知前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务人不知悉为中心 被引量:3
18
作者 潘运华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2期99-104,共6页
债权让与协议一旦生效,债权便随之从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由于债务人并没有参与到该债权让与协议中去,故在对债务人为让与通知前,债务人通常并不知悉债权让与。针对该种情形,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就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存在着不同... 债权让与协议一旦生效,债权便随之从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由于债务人并没有参与到该债权让与协议中去,故在对债务人为让与通知前,债务人通常并不知悉债权让与。针对该种情形,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就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存在着不同规定。其主要分为让与通知对抗主义和让与合同生效主义两种立法例,前者认为债权让与之效力不得对抗债务人,受让人对债权只享有处分力和保持力;后者认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具有完全的效力。相比较而言,让与通知对抗主义更为合理,其既符合债权效力的一般理论,又兼顾了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采取让与通知生效主义,其认为此时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生效力,显然和让与合同生效主义一样过于绝对,宜被修正为让与通知对抗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通知 不知悉 效力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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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债权让与制度的历史演进 被引量:3
19
作者 申建平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41-44,共4页
罗马人相继采用了债的继承、债的更新、诉讼代理、诉讼通知、债权继承等变通方式来达到债权让与的目的,这些方法由繁琐到简单,逐步达到切实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并简化债权移转的手续的目的。债的更新方式割裂了新债与旧债之间的同一性;其... 罗马人相继采用了债的继承、债的更新、诉讼代理、诉讼通知、债权继承等变通方式来达到债权让与的目的,这些方法由繁琐到简单,逐步达到切实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并简化债权移转的手续的目的。债的更新方式割裂了新债与旧债之间的同一性;其后的诉讼代理方式,既无须征求债务人的同意,且可保留原债权所有的担保;而后的诉讼通知消除了诉讼代理中受让人的权利可能被让与人随时收回的弊端,至优士丁尼时期真正的债权让与制度得以确立,并就让与的效力、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债权让与制度的历史演进,既是债权让与所涉及的三方主体利益得以合理平衡的过程,也是债权让与制度不断趋于完善的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债的更新 诉讼代理 诉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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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通知中的适格主体——兼评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 被引量:4
20
作者 王婷婷 范卫国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5期94-99,共6页
自罗马法时期,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应为让与人还是受让人的问题已有争论,但迄今为止各国立法对该问题的态度依旧存有分歧。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由让与人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但对受让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债权让与通知的主... 自罗马法时期,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应为让与人还是受让人的问题已有争论,但迄今为止各国立法对该问题的态度依旧存有分歧。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由让与人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但对受让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则未予涉及。纵观各国立法,将受让人作为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0条应进行扩张解释,将受让人纳入到让与通知的主体范畴,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让与通知 受让人 让与 适格主体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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