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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债权让与之通知义务的主体和性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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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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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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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S01期115-11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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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下对于“债权让与”制度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债权何时让与、让与通知的性质、让与通知的主体与方式、通知是否构成时效中断的事由等问题上,相反对于通知义务的定性问题所言甚少,虽有部分学者在论述上述争议点时,提及到通知义务的性质是从给付义务,但也并未对此进行详细阐述。由于承担通知义务的主体不同,因此相应的通知义务性质也应不同。在让与人作为通知主体时,通知义务的性质为从给付义务,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时,承担的通知义务为不真正义务,以此来解决当让与人不及时通知给受让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受让人的请求权基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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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让与通知的主体
通知义务的性质
从给付义务
不真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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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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