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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与优化——兼谈东莞中院新型独立合议庭运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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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春华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71-81,共11页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渐显现:具备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框架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全面推开;首批员额法官检察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院庭长办案形成常态机制;依法独立行使...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渐显现:具备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框架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全面推开;首批员额法官检察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院庭长办案形成常态机制;依法独立行使公正审判权的体制基石不断夯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带头严格落实,意义重大。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司法规律为准则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要加强入额人员能力建设和待遇落实;进一步落实权责一致性的改革;尽快建立配套,构建适应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有限的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确保案件得到高质量高效率审理。东莞法院改革实践探索的'新型独立合议庭',增进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落实司法权责,大幅提升审判质效,大幅提高当庭宣判、调撤率,最有效实现重构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新型独立合议庭 让审理者裁判 裁判者负责 成效 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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