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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制造商供应商合作协商定价让步博弈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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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转 王玥 《工业技术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02-108,共7页
本文针对由单一主制造商和单一供应商组成的供应链系统,基于主制造商供应商的战略合作模式和双方的利益追求,制定了主制造商供应商的谈判协商规则,建立了以价格谈判为切入点的战略谈判协商定价模型,并研究了主制造商和供应商分别为第一... 本文针对由单一主制造商和单一供应商组成的供应链系统,基于主制造商供应商的战略合作模式和双方的利益追求,制定了主制造商供应商的谈判协商规则,建立了以价格谈判为切入点的战略谈判协商定价模型,并研究了主制造商和供应商分别为第一出标者下的让步均衡,求出了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下的最优出标量。最后通过算例分析,验证了本文所构建的主制造商供应商协商谈判模型的可行性,并对比分析了双方合作的纳什博弈结果与让步博弈结果。研究表明主制造商和供应商通过谈判制定让步规则,双方主体分别作为主导者和跟随者,确定各自价格的削减量,相对于低效的纳什均衡时的合作结果,能够实现双方的利益增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制造商 供应商 定价机制 让步规则 纳什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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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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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柯奇 《注册税务师》 2024年第6期59-64,共6页
通过债权人“共同让步”挽救有价值的困境企业,是启动破产重整的基础,也是重整区别于破产清算的重要特征。现行税法与重整特殊性相匹配的规则缺位,使得破产重整面临一些涉税难题。遵循税收债法论和课税特区论的基本原理,结合破产重整的... 通过债权人“共同让步”挽救有价值的困境企业,是启动破产重整的基础,也是重整区别于破产清算的重要特征。现行税法与重整特殊性相匹配的规则缺位,使得破产重整面临一些涉税难题。遵循税收债法论和课税特区论的基本原理,结合破产重整的实践要求,调整基于企业正常经营状态设计的税法规则,已势在必行。其中,允许由欠税转化形成的税收债权递延分期清偿,将债务豁免所得纳入特殊税务处理的范围,降低债务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增加进入破产程序即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明确法院裁定重整执行完毕及破产程序终结,尚未清偿的税收债权才能恢复加收滞纳金,是需要调整的主要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 税法规制 让步规则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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