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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合宪性审查模式及其中国意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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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柳建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5期148-158,共11页
学界通说认为议会主权体制下合宪性审查制度只适合采纳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但此种观点或与域外研究偏向有关。通过对北欧五国合宪性审查模式的比较研究,发现议会主权体制下合宪性审查模式完全可以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也即一国在议会主权... 学界通说认为议会主权体制下合宪性审查制度只适合采纳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但此种观点或与域外研究偏向有关。通过对北欧五国合宪性审查模式的比较研究,发现议会主权体制下合宪性审查模式完全可以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也即一国在议会主权体制下,其合宪性审查具体模式可根据自身国情和发展阶段作出不同的自由组合选择,而无需固守某一特定模式。对此,可从其制度背景、客观现实、审查要求和审查后果这四个方面予以深层逻辑分析。当前我国合宪性审查模式绝非最终版本,而北欧模式较美国、德国和英国模式于我国更具借鉴和启示意义。比照北欧,我国在合宪性审查模式选择上,关键在于对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和不足之处作规范和事实层面上的分析,并走出审查主体一元化、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冲突、无宪法规范依据的认识误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北欧 议会主权体制 合宪性审查模式 宪法与法律委员会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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