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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理论范式的拓展:从“冲突/共识”模式到“议论的法社会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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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帆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7年第1期207-223,共17页
法社会学的理论范式大体可以分为“冲突范式”与“共识范式”两种。前者认为法律在功能上是社会冲突与斗争的工具,而后者则把社会视作是功能性的有机体,强调法律的作用是维持社会整合性的架构。两种范式在观念上彼此对立,都有各自的... 法社会学的理论范式大体可以分为“冲突范式”与“共识范式”两种。前者认为法律在功能上是社会冲突与斗争的工具,而后者则把社会视作是功能性的有机体,强调法律的作用是维持社会整合性的架构。两种范式在观念上彼此对立,都有各自的哲学基础和实证传统。前者的代表性学者包括福柯、弗里德曼等;后者则被包括哈贝马斯、庞德等在内的学者所主张。我国学界近年来出现的“议论的法社会学”理论范式强调法律的本质是话语实践,主张法社会学研究应该立足于话语交往与权力博弈,如此才能深入规范的内部进行价值内涵分析。议论的法社会学一定程度上整合了福柯与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从权力冲突的现状出发,导向法律共识的生产,是一种更具包容性的法社会学研究新范式,在中国语境下也有其特殊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学 冲突范式 共识范式 议论的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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