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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洲人权法院关于记者安全保障积极义务判例的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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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洲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法律咨询局研究和图书馆处 高一飞 胡景翔 《文化与传播》 2023年第4期29-33,共5页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对《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积极义务的性质,并从公约第10条(言论自由)以及第2条(生命权)和第3条(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角度,讨论保护记者人身安全的问题。判例表明,《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积极义务的主...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对《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积极义务的性质,并从公约第10条(言论自由)以及第2条(生命权)和第3条(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角度,讨论保护记者人身安全的问题。判例表明,《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积极义务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个人或其他非国家实体;积极义务在各国的实施应当尊重各国国情。国家可以限制言论自由,但这些限制必须遵循法律先定原则、合理原则(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2款规定的合理目标)、必要原则(与“迫切的社会需要”相对应);国家不仅要避免政府故意和非法剥夺记者生命,而且要采取适当步骤,保障其管辖范围内的生命不受其他人和组织的侵犯;禁止对记者施以酷刑和虐待,如果发生对记者的酷刑和虐待事件,政府应当进行有效的官方调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言论自由 记者人身安全 积极义务 保护生命 禁止酷刑和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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