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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的选择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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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武双 谭宇航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25-52,共28页
SEP许可层级选择包括“对任一人许可”与“对任一人开放”两种。德国法院支持“对任一人开放”,认为权利人在保证SEP“开放”的前提下,并无义务对任何实施者均直接提供许可。该观点总体合理,但应对“开放”的程度加以要求。从FRAND声明... SEP许可层级选择包括“对任一人许可”与“对任一人开放”两种。德国法院支持“对任一人开放”,认为权利人在保证SEP“开放”的前提下,并无义务对任何实施者均直接提供许可。该观点总体合理,但应对“开放”的程度加以要求。从FRAND声明和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看,权利人不因FRAND声明而负有“对任一人许可”义务,除非标准组织明确要求或明显能读出该种要求。大多数标准组织用语模糊,无法直接读出其对“开放”的要求程度。从专利法看,尽管权利人负有许可义务,但该义务未达到“对任一人许可”的严厉程度。专利法可通过理顺某些单方或双方法律行为的性质、重构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救济颁发的条件、畅通许可信息有效公开的渠道等有效保障“开放”。从反垄断法看,反垄断法不要求“对任一人许可”,但权利人仅应就其SEP向一条供应链上各许可层级的实施者收取一次许可费,不能重复收费。权利人主张获得专利应用在供应链下游产品而产生的价值,不违反反垄断法。为切实保障必要专利的“开放”,权利人一些禁令请求行为可能因具有反竞争性而受到禁止。从我国产业发展看,选择“对任一人开放”并保障适当的“开放”程度,不会损害我国产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层级 FRAND声明 强制许可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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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互联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的确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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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春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87-122,共36页
万物互联背景下,当前SEP许可最大争议点在于,零配件供应商是否应有资格获得SEP许可。从德国、美国车联网领域相关案例看,零配件供应商处于不利地位。将SEP许可资格问题分别放在专利法、合同法和反垄断法视角下审视,可以发现将零部件供... 万物互联背景下,当前SEP许可最大争议点在于,零配件供应商是否应有资格获得SEP许可。从德国、美国车联网领域相关案例看,零配件供应商处于不利地位。将SEP许可资格问题分别放在专利法、合同法和反垄断法视角下审视,可以发现将零部件供应商纳入SEP许可对象是FRAND原则的应有之义,更是物联网纵深发展的必然需求。SEP许可层级争议的本质在于公平、合理许可费的确定和收取。SEPFRAND许可费的确定应独立于许可层级的选择,取决于其技术本身及对最终用户的价值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层级 FRAND 强制许可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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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选择许可环节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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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国斌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58-84,共27页
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通常会依据标准组织的专利政策,承诺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条件向标准实施者发放专利许可。标准实施者可能是符合该标准的产品零件或组件的供应者,也可能是更大的系统和终端产品的制造商。在收到请求... 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通常会依据标准组织的专利政策,承诺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条件向标准实施者发放专利许可。标准实施者可能是符合该标准的产品零件或组件的供应者,也可能是更大的系统和终端产品的制造商。在收到请求后,专利权人是否有义务向任意环节的标准实施者发放专利许可,是物联网时代的重要问题。在个案中,法院要综合考虑标准组织专利政策的字面含义、标准实施者的现实需求、专利权人的管理成本、相关行业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专利权人在特定标准组织的专利政策下的许可义务的范围作出合理的解释。原则上,如果标准组织并未明确限定许可层级,专利权人无须承担全面许可义务,可以合理选择许可对象,此所谓专利权人“不告就无须许可”的原则。如果专利权人主动针对上游厂商维权,则会触发许可义务,即有义务向其发出许可。在专利权人独立对外许可不受影响时,作为替代选项的专利池,可以在其与专利权人之间的授权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专利许可的层级。专利权人坚持终端许可的策略,通常不会实质影响上游组件或终端产品的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并无直接干预的必要。上述解释思路能够避免技术标准被专利挟持,同时确保专利权人获得合理回报,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层级 FRAND声明 专利池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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