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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非讼事件法》的现状和前景 被引量:14
1
作者 李大雪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77-79,共3页
德国《非讼事件法》制定了100多年,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由于非讼事件范围的一再扩大,该法变得非常臃肿,呈现出不完善、不一致、不清晰和缺乏法治精神的特点。彻底修改《非讼事件法》的呼声很高,但在修改中应当注意在满足法治国... 德国《非讼事件法》制定了100多年,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由于非讼事件范围的一再扩大,该法变得非常臃肿,呈现出不完善、不一致、不清晰和缺乏法治精神的特点。彻底修改《非讼事件法》的呼声很高,但在修改中应当注意在满足法治国家要求的同时,保留现行非讼事件程序灵活性的优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 讼事件法 现状 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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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事件初探 被引量:2
2
作者 王祥远 《阴山学刊》 2008年第1期108-112,共5页
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对非讼事件类型和范围的规定是很广泛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其审理发挥了独特的功能。相比较而言,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论上对非讼事件的认识还不够,立法上规定的非讼事件范围还较为狭... 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对非讼事件类型和范围的规定是很广泛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其审理发挥了独特的功能。相比较而言,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论上对非讼事件的认识还不够,立法上规定的非讼事件范围还较为狭窄,限制了非讼事件审理的独特功能的发挥,不符合客观现实需要,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和立法上对其予以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讼事 功能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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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尊让,讼事慎为——《周易·讼卦》经传文字解读
3
作者 董业铎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16-18,共3页
凡事,凡物,凡利,凡财,争则成讼,让则相亲,取舍不同,结果迥异。易学家通过讼卦告诉我们,争讼非善事,事在人为,吉凶就在争让一念之间,争则两败俱伤,让则互利双赢,讼事慎为之。通观讼卦六爻之义,皆以不讼得吉,成讼则"终凶",《易... 凡事,凡物,凡利,凡财,争则成讼,让则相亲,取舍不同,结果迥异。易学家通过讼卦告诉我们,争讼非善事,事在人为,吉凶就在争让一念之间,争则两败俱伤,让则互利双赢,讼事慎为之。通观讼卦六爻之义,皆以不讼得吉,成讼则"终凶",《易》作者始终申言息讼免争之旨,表达了追求和谐尊让,以和为贵的思想观念。自古及今,讼而能终胜者几希;讼者争一时之气,多以伤神伤财伤情伤义而告终,种下人情失和的根因,此中消息,非正直所能尽言,圣人探微索隐,见者深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争辩是非 两败俱伤 和谐尊让 讼事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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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方言词汇集(八)——红白大事、日常生活、讼事
4
作者 王作新 《三峡论坛》 2019年第2期16-20,共5页
本文系"宜昌市方言词汇集"之八。所集录为其红白大事、日常生活、讼事类词汇。
关键词 宜昌市 方言词汇 红白大事 日常生活 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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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务问题探讨——以非讼事件诉讼化为视角
5
作者 张冠军 梁田 《青年与社会》 2014年第7期81-84,共4页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司法适用状况表明,由于立法粗略,具体环节亟待完善。基于对以实现“程序效益”为首要目标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为非讼程序的定性,在民事事件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价值追求...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司法适用状况表明,由于立法粗略,具体环节亟待完善。基于对以实现“程序效益”为首要目标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为非讼程序的定性,在民事事件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价值追求的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于案件出现讼争时,可以尝试交错适用非讼法理与诉讼法理,有条件地引入实质审查和程序保障,并赋予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定以既判力和程序救济,从而与担保物权制度保障交易活动快速、安全之功能相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讼事件诉讼化 程序效益 程序保障 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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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讼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纷争类型审理论及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之观点
6
作者 沈冠伶(Kuan-Ling Shen) 《臺大法學論叢》
爲因应家事事件之多样性、追求具体之妥当性及统合处理数家事事件,在家事非讼程序,得视需要,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例如:言词审理、直接审理);而在人事诉讼程序,於爲维护公益之范围内,亦应交错适用非讼法理(全面或部分采用职权主... 爲因应家事事件之多样性、追求具体之妥当性及统合处理数家事事件,在家事非讼程序,得视需要,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例如:言词审理、直接审理);而在人事诉讼程序,於爲维护公益之范围内,亦应交错适用非讼法理(全面或部分采用职权主义)。并应使家事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具有衔接转换性,以避免分开进行数道程序,增加劳力、时间、费用之支出,反致不能有效率地处理、解决家事事件。 於家事非讼程序,虽采职权主义、职权探知主义,但基於国民主权及人性尊严之保障,亦应注意关系人之程序保障,避免发生突袭性裁判,因此,法院於裁判前,应适时、适式地使关系人有表示意见之机会,以保障听审请求权。 在家事非讼裁定之生效及可变更性之问题上,宜正视不同家事事件之特性及需求,区别处理。对於需求法院依职权迅速地裁量处理,并追求具体妥当性之家事事件,如不能於裁定送达於关系人时即生效力,并得由法院依职权撒销、变更原不当裁定,而能简易迅速地视事件状态爲相应调整,难谓满足关系人追求简速经济裁判及合目的性、妥当性、展望性裁判所应受之程序保障;但相对於此,如某一家事非讼裁定涉及身分关系之创设、变更或交易安全之维护,而需求较高之法安定性,则应於裁定具形式上确定力时始生实质上效力,且除有更高之公益维护必要,不宜由法院得迳依职权撒销、变更之。否则,亦难谓满足关系人追求慎重正确裁判所应受之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事件 人事訴訟 家事非訟事件 程序保障 程序法理交錯適用 聽審請求權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護原則 程序監理人 非訟裁定之生效 非訟裁定之可變更性 職權裁量 情事變更 非訟保全處分
全文增补中
论非讼事件审判的程序保障 被引量:22
7
作者 郝振江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27-33,共7页
在审理非讼事件时,合理的程序保障能够对审判权形成有效的制约、有利于发现事件真实并增加公众对审判的认同。但这种程序保障应当与非讼程序的简易、迅速及经济等特点实现良好的平衡,因此通常仅限于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程序保障的对象... 在审理非讼事件时,合理的程序保障能够对审判权形成有效的制约、有利于发现事件真实并增加公众对审判的认同。但这种程序保障应当与非讼程序的简易、迅速及经济等特点实现良好的平衡,因此通常仅限于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程序保障的对象包括申请人和其他各类关系人,内容则包括陈述权、获悉通知权、笔录阅览权、证据调查申请权以及法院的斟酌义务等。关系人的协助义务在性质上也可以视为程序保障的一个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讼事 职权主义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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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讼事中的国家与个人——以巴县档案为中心 被引量:4
8
作者 汪雄涛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71-188,共18页
学界以往比较强调社会与国家在清代纠纷解决中的互动,对国家与个人关注不多。在清代州县讼事中,"状不轻准"是国家的基本立场,词讼的开启主要依赖于个人的艰难行动。当讼事进入候审以后,可能会因国家的消极理讼而陷于停滞,但... 学界以往比较强调社会与国家在清代纠纷解决中的互动,对国家与个人关注不多。在清代州县讼事中,"状不轻准"是国家的基本立场,词讼的开启主要依赖于个人的艰难行动。当讼事进入候审以后,可能会因国家的消极理讼而陷于停滞,但个人仍试图通过诉禀对抗来推动诉讼进程。在讼事的审断阶段,国家往往希望"一讯而结",倘若个人对讯断结果不满,会拒绝具结,进而复禀乃至上控。但是,这类再审的请求同样会受到国家的压制。由于讼事对国家和个人而言,都是一种"不能承受之重",所以,在争讼的任何阶段,个人都没有停止和息的努力。一旦成功,国家也会乐观其成。国家对讼事的压制和消极,与个人的困难和积极,共同构成清代州县"压制型诉讼"的一体两面。"压制型诉讼"的解说,一方面意在强调清代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容高估,另一方面也在提示国家的司法能力应该更加强化和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讼事 州县 国家 个人 压制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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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适用
9
作者 王学志 《人民法治》 2024年第9期40-42,共3页
一、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1975年法国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典》在其第16编“不服裁判救济程序”第3副编“特殊不服裁判救济程序”第582条至592条规定了案外人的裁判异议之诉,也有学者称该制度即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 一、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1975年法国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典》在其第16编“不服裁判救济程序”第3副编“特殊不服裁判救济程序”第582条至592条规定了案外人的裁判异议之诉,也有学者称该制度即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根据法国的立法例,但凡对原判决有诉的利益且没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原判决程序的主体,均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未受送达的第三人也可以对非讼事件的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由此可见,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无论在制度功能定位还是主体资格要件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救济程序 第三人撤销诉讼 诉的利益 案外人 异议之诉 讼事 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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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的非讼事件诉讼化现象及克服 被引量:6
10
作者 郝振江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34-137,共4页
与德日等国家及地区的诉讼事件非讼化趋势相反,我国民事审判中对非讼事件诉讼化存在着严重的路径依赖。这种现象不仅导致审判成本增加从而严重地浪费审判资源,而且易于使民商法等实体法规范的目的落空。2021年12月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采... 与德日等国家及地区的诉讼事件非讼化趋势相反,我国民事审判中对非讼事件诉讼化存在着严重的路径依赖。这种现象不仅导致审判成本增加从而严重地浪费审判资源,而且易于使民商法等实体法规范的目的落空。2021年12月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采取的繁简分流措施,以及理论上提出的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交错适用方案均不能克服这种现象。当下较为有效的措施应当是制定非讼事件程序法,确立非讼程序异于诉讼程序的独立原则和制度,以实现被诉讼化的非讼事件的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修改 讼事件诉讼化 繁简分流 程序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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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牍理性:清代州县讼事的文书与程序 被引量:1
11
作者 汪雄涛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56-171,共16页
清代州县讼事虽无系统的法定程序,在实践中却自有一套章程。通过诉讼档案和官箴的相互参证,呈告、批发、查唤、诉禀、和息与审断、复禀与上控、具结等一系列程序得以重构。清代州县的讼事,以文书为核心,可以说"无文书,无诉讼"... 清代州县讼事虽无系统的法定程序,在实践中却自有一套章程。通过诉讼档案和官箴的相互参证,呈告、批发、查唤、诉禀、和息与审断、复禀与上控、具结等一系列程序得以重构。清代州县的讼事,以文书为核心,可以说"无文书,无诉讼"。并且,这些文书与程序呈现明显的互动结构,显示出浓厚的沟通理性。同时,不同诉讼环节有不同的文书,不同州县的文书又具有鲜明的共通性,这种高度的规范性正是帝制中国文牍理性的结晶。尽管从性质上说,清代州县的文书与程序属于一种前现代治理的文牍技术,但在现代法治来临之前,文牍理性可能是清代司法的最佳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书 程序 讼事 文牍理性 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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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跻春台》讼事类词语浅释
12
作者 鄧章應 《汉语史研究集刊》 2005年第1期229-236,共8页
《跻春台》是一部成书于晚清的拟话本小说集,其编撰目的是为了向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下层人民口头宣传功过善恶,所以书中充满了大量的俗语词。其中有大量词语可补现有大型词语工具书,或补其词条,或增益义项,或校其释义欠确,或补充书证。... 《跻春台》是一部成书于晚清的拟话本小说集,其编撰目的是为了向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下层人民口头宣传功过善恶,所以书中充满了大量的俗语词。其中有大量词语可补现有大型词语工具书,或补其词条,或增益义项,或校其释义欠确,或补充书证。有些词语还反映了当时特定的社会习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口头 拟话本 书证 人民 小说集 浅释 讼事 义项 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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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确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诉的性质——兼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13
作者 徐文海 《法治社会》 2023年第4期115-126,共12页
新近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对共有物分割设专章予以规定,其深化《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赋予法院更为细化的规则指引,其中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更是明确了申请分割之非讼审理方式。确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诉的性质应为诉之强... 新近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对共有物分割设专章予以规定,其深化《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赋予法院更为细化的规则指引,其中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更是明确了申请分割之非讼审理方式。确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诉的性质应为诉之强制性合并(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并非非讼事件,亦不契合“诉讼事件非讼化”之理论构造。分割判决产生类似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力,非讼法理融于其中以贯彻“促进物之效用”及“分割之自由”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讼事 诉的强制性合并 讼事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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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有物分割之诉的法律属性 被引量:8
14
作者 房绍坤 毕潇潇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5期83-92,共10页
共有物分割之诉是基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裁判行使而产生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为具有形成权性质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具体包括请求分割共有物之诉与确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诉两种表现形态。共有物分割之诉不属于非讼事件,应定性为诉讼事件,且... 共有物分割之诉是基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裁判行使而产生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为具有形成权性质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具体包括请求分割共有物之诉与确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诉两种表现形态。共有物分割之诉不属于非讼事件,应定性为诉讼事件,且为形成之诉,而非给付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有物分割之诉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讼事 形成之诉 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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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米公事”有感
15
作者 刘建明 《政工学刊》 2017年第11期75-76,共2页
袁宏道,明朝万历年间人,曾被任命为吴县知县。他上任后,发现衙吏办事无不故意拖沓,到县衙等待讼决的人往往长时间吃住在县城,还要行通融打点之事,酒家客栈生意奇好,讼事人对此怨声载道。袁宏道遂大张旗鼓整顿吏治,推行省讼便民,处理公... 袁宏道,明朝万历年间人,曾被任命为吴县知县。他上任后,发现衙吏办事无不故意拖沓,到县衙等待讼决的人往往长时间吃住在县城,还要行通融打点之事,酒家客栈生意奇好,讼事人对此怨声载道。袁宏道遂大张旗鼓整顿吏治,推行省讼便民,处理公案公允快速,办事之人只要在县城吃一顿饭,事情即可办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袁宏道 讼事 吴县 一顿 整顿吏治 领导干部 万历 夙夜在公 党性观念 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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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誓浅说 被引量:2
16
作者 李衡梅 《人文杂志》 1985年第6期80-82,共3页
我国西周、春秋时期,无论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中,还是在国与国的争端中,盟誓对人们的行为都有着相当大的约束力。弄清盟誓的来龙去脉,对探索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渊源是不无益处的。
关键词 盟诅 违背誓言 明神 神判法 界标 执政官 《左传》 牧牛 讼事 杀牲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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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有物分割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则研究 被引量:1
17
作者 陈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19-130,共12页
共有物分割诉讼为形成诉讼,但分割判决兼具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的性质;其本质为非讼事件而被称作形式上形成之诉,但又具有诉讼化审理的特征。该事件性质上的特殊性必然会引起审理程序规则上的诸多特殊之处。共有物分割诉讼中,若共有人就... 共有物分割诉讼为形成诉讼,但分割判决兼具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的性质;其本质为非讼事件而被称作形式上形成之诉,但又具有诉讼化审理的特征。该事件性质上的特殊性必然会引起审理程序规则上的诸多特殊之处。共有物分割诉讼中,若共有人就同一共有物分别起诉分割,前后两诉诉讼标的同一,构成重复起诉。诉不动产合并分割时,可认为其标的及防御方法有牵连之处,诉讼标的不同,法院对于被告的反诉应实质审理。共有人在诉讼程序中达成的诉讼上和解应具有裁判分割的形成力与执行力。分割诉讼中系争共有物价值非属要件事实,不宜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裁判分割方法,亦不应完全排除举证责任之适用余地。通说认为原告对于法院所定分割方法不服时仍可对之提起上诉,即采实质不服说,故所谓原告分割方法的声明对法院全无拘束性这一观点并非绝对。分割共有物诉讼无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适用。基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与分割方法的牵连性,共有人的上诉效力应及于诉讼判决之全部。即使被告仅对一审准予分割及所定分割方法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可对协同办理分割登记及交付分得物部分调查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有物分割诉讼 形成诉讼 分割方法 讼事 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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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照改嫁辨正 被引量:1
18
作者 郑国弼 《齐鲁学刊》 1984年第2期107-113,共7页
李清照改嫁问题是由她曾与张汝舟有过一场讦讼事及事后写了《投内翰綦公崇礼启》(以下简称《谢启》)引起的。今天要弄清这桩公案,也必须以《谢启》为主。回避或不承认《谢启》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但要搞清《谢启》的内容,一方面要辨... 李清照改嫁问题是由她曾与张汝舟有过一场讦讼事及事后写了《投内翰綦公崇礼启》(以下简称《谢启》)引起的。今天要弄清这桩公案,也必须以《谢启》为主。回避或不承认《谢启》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但要搞清《谢启》的内容,一方面要辨别其中因传抄而造成的某些讹误,另方面又要结合各种史料,特别是清照自己的历史及有关记述,加以核对和考订。本文将这样来作些探讨,以为清照改嫁辨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绍兴 崇礼 封建社会 史料 讼事 赵氏家族 李清照 欧阳修 翰林学士 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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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讼案件的本质与审理原则的适用 被引量:1
19
作者 叶丽萍 《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15-18,共4页
非讼程序的概念由非讼事件决定,非讼事件的本质一方面是司法权介入市民生活,对其私权进行干预以形成新的私法秩序,另一方面是在非讼事件中,充分运用职权原则解决已有私权纠纷进而恢复司法秩序。非讼程序的审理原则主要表现为:非讼程序... 非讼程序的概念由非讼事件决定,非讼事件的本质一方面是司法权介入市民生活,对其私权进行干预以形成新的私法秩序,另一方面是在非讼事件中,充分运用职权原则解决已有私权纠纷进而恢复司法秩序。非讼程序的审理原则主要表现为:非讼程序采取职权原则,具体包括职权主义、职权探知主义以及职权进行主义;书面审理为主兼言词审理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在家事案件这类比较特殊的案件类型中,理解非讼案件的本质并且充分、灵活运用非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对家事案件的解决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无论是对于家事诉讼案件还是家事非讼案件,非讼案件的审理原则都应在其中得到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讼事 非讼案件本质 非讼案件审理原则 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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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简文释词两则 被引量:4
20
作者 葛英会 《南方文物》 1996年第3期92-95,共4页
《包山》简文释词两则葛英会1、释《包山》文书类集著言、受期及无篇题简文中,是一个关键字词,以受期简文最为多见。不陈主之伤。(《包山》22)不长陵邑之死。(《包山》54)以上引文,主字简文人从主,伤为从刀易声字。如下图... 《包山》简文释词两则葛英会1、释《包山》文书类集著言、受期及无篇题简文中,是一个关键字词,以受期简文最为多见。不陈主之伤。(《包山》22)不长陵邑之死。(《包山》54)以上引文,主字简文人从主,伤为从刀易声字。如下图所摹,2、3即字,《包山》将2、3...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说文》 司法文书 应读为 释词 司寇 《集韵》 行文程式 《广韵》 讼事 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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