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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权损害与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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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世阳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40-44,共5页
一般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依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一类是基于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 一般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依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一类是基于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的“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和《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赔偿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侵权损害 职务行为 致人损害 设置或管理瑕疵 国有公共设施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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