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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设计保护的功能性原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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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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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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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38-151,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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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良善设计是产品取得市场成功的重要因素,在符合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的条件下,它分别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立体商标(三维标志)、商品外观而得到保护,其共同之处是:不保护功能性的设计。功能性原则是区分设计保护与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基本原则,还是设计受交叉保护的制度依据;但它不应是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设计区别保护的标准。功能性原则的具体判断标准必须回应设计产业的创新实践需求,同时,它也不应影响知识产权部门法保护设计的其他条件。应以“技术功能”为标准,在承认设计特征三分法的基础上,确定“功能性和装饰性兼具的设计”受保护的地位,但其保护范围应与装饰性的强弱相关联,以实现激励设计创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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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设计
功能性特征
装饰性特征
技术功能
设计特征三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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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sign
functional feature
decorative feature
technical functionality
three classification of design fe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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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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