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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有限公司收购设限股权效力解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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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建斌
赵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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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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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87-9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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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南京大学“985工程”二期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特别项目“经济全球化与中日民商法互动关系”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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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通说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但现实中往往出现公司章程设置某些限制,股权作为股东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与公司维护全员持股等封闭性特性权利之间的冲突由此产生。忽略实际存在两个层面的权利配置,是学界分歧及裁判抵牾的根源所在。股东出资入股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并默示章程对于股权的特定安排,章程内容只要不违背强行法,即对每个股东均有约束力。假如已经必要的催告程序,公司按约或者照章"强制"收购处分设限股权,即为贯彻自治规章或者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在先约定,新的权利配置师出有名,其行为的正当性毋庸置疑。如需当事股东同意,势必经过重新谈判,属于成本高昂的不良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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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设限股权
公司收购
效力认定
权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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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stricted Share
Company Purchase
Effectiveness Confirmation
Allocation of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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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271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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