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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质权的设定--以入质债权准占有之移转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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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雪飞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65-170,共6页
证券质权的设定,在质权合意之外尚须交付入质证券,但交付证券不是也不应当是证券质权设定的客观要件,入质债权准占有之移转才是,交付证券仅仅是转移入质债权准占有的外在表现形式;另一方面,质权合意与入质债权准占有之移转仅构成证券质... 证券质权的设定,在质权合意之外尚须交付入质证券,但交付证券不是也不应当是证券质权设定的客观要件,入质债权准占有之移转才是,交付证券仅仅是转移入质债权准占有的外在表现形式;另一方面,质权合意与入质债权准占有之移转仅构成证券质权的成立要件,在证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是证券质权的对抗要件。既然所有证券质权之设定均遵循此三要件,则物权法统一规范证券质权的成立和对抗要件,就是妥当的和正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质权 质权合意 证券交付 债权准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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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指示交付的动产所有权移转——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6条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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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加园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68-185,共18页
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方式,通过转让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使出让人无须占有媒介人的同意和协助,就能移转动产的所有权,更无须将第三人的占有限于"依法"占有。出让人是否通知占有媒介人,并非动产所... 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方式,通过转让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使出让人无须占有媒介人的同意和协助,就能移转动产的所有权,更无须将第三人的占有限于"依法"占有。出让人是否通知占有媒介人,并非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要件,而只是设立动产质权的前提,并在债法领域发挥保护债务人的作用。为使无占有的出让人也能同其他占有人一样移转其动产所有权,以满足合理的交易需求,建议借鉴德国通说,允许当事人仅根据其合意来移转所有权,该种情形超出了物权法第26条的文义范围。我国法院不少判决以转让提单、仓单等交付证券作为适用物权法第26条的情形,有误解之嫌。当事人以该类证券的交付替代证券项下货物的交付,仍然是适用物权法第23条的现实交付。此类交易方式虽法无明文,但应根据商事交易习惯予以认可,以便证券项下的货物便捷流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 间接占有 占有脱离物 交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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