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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发行撤销制度的完善
1
作者
李文奇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12期49-51,共3页
我国《证券法》第26条规定了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核准决定的撤销权,但在上市后发现发行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发行的,撤销权不得行使之。如此立法规则,使得上市后对发行人的违法发行行为出现了监管真空,同时我国现行立法模式下的退市...
我国《证券法》第26条规定了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核准决定的撤销权,但在上市后发现发行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发行的,撤销权不得行使之。如此立法规则,使得上市后对发行人的违法发行行为出现了监管真空,同时我国现行立法模式下的退市制度、民事赔偿制度也不能弥补此项空白。因此,有必要赋予证监会对上市后证券发行核准决定一定限度内的撤销权,以完善我国证券发行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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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券发行撤销制度
退市
民事赔偿
原文传递
题名
论我国证券发行撤销制度的完善
1
作者
李文奇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第12期49-51,共3页
文摘
我国《证券法》第26条规定了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核准决定的撤销权,但在上市后发现发行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发行的,撤销权不得行使之。如此立法规则,使得上市后对发行人的违法发行行为出现了监管真空,同时我国现行立法模式下的退市制度、民事赔偿制度也不能弥补此项空白。因此,有必要赋予证监会对上市后证券发行核准决定一定限度内的撤销权,以完善我国证券发行的监管制度。
关键词
证券发行撤销制度
退市
民事赔偿
分类号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51 [经济管理—金融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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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证券发行撤销制度的完善
李文奇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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