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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券概念的调整与证券犯罪规制的关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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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泽辰 《证券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70-85,共16页
新修订的《证券法》将证券分为常规证券、境外证券、特殊证券及金融产品四大种类,明确增加了包括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及资管产品在内的三种新类型,大大拓展了《证券法》的适用对象,但与此同时也删除了关于证券衍生品种参照适用《证... 新修订的《证券法》将证券分为常规证券、境外证券、特殊证券及金融产品四大种类,明确增加了包括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及资管产品在内的三种新类型,大大拓展了《证券法》的适用对象,但与此同时也删除了关于证券衍生品种参照适用《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与有待出台的《期货法》相对接。法定证券概念的调整会对证券犯罪规制产生较大影响,两者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度,对相关具体犯罪的认定亦存在一定影响,从而有必要及时推动《刑法》的联动修改,发展多元化的刑法立法体系,有效解决《证券法》与《刑法》在立法衔接上存在的困境与间隙,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惩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法》修订 证券概念调整 立法联动修改 证券犯罪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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