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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转变证券衍生品创新模式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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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超群 《北方经贸》 2018年第8期62-63,共2页
现行《证券法》以授权立法的形式建构了以行政立法权为主导的证券衍生品创新机制,这一模式逐渐落后于证券衍生品交易的市场需求,亟待改革。在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部分国家,立法上以统一的证券法律调整证券衍生品并开放证券概念,在此基础... 现行《证券法》以授权立法的形式建构了以行政立法权为主导的证券衍生品创新机制,这一模式逐渐落后于证券衍生品交易的市场需求,亟待改革。在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部分国家,立法上以统一的证券法律调整证券衍生品并开放证券概念,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实现金融监管体系统一化,这种做法值得参考。在转变证券衍生品创新模式的过渡时期,还需要司法和市场自治等机制的有效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 授权立法 证券衍生品 市场半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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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与证券法对证券衍生品调整安排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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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廷博 杜惟毅 《金融法苑》 CSSCI 2015年第1期151-166,共16页
证券衍生品是资本市场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通过比较不同类型证券衍生品的特征与法律属性,同时对境外主要市场的相关立法经验进行考察,本文认为,契约型衍生品与证券型衍生品都可以从同一基础资产衍生而来,但是二者存在明显区别,分别... 证券衍生品是资本市场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通过比较不同类型证券衍生品的特征与法律属性,同时对境外主要市场的相关立法经验进行考察,本文认为,契约型衍生品与证券型衍生品都可以从同一基础资产衍生而来,但是二者存在明显区别,分别具备期货与证券不同的特征属性,宜清晰划分各自法律适用的边界,分别由期货法和证券法进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衍生品 期货法 证券 法律适用 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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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券衍生品看证券法与期货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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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红星 王超 《证券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59-69,共11页
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2条删除了"证券衍生品种"的相关规定,起始于2005年的《证券法》与期货法在调整范围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得以初步解决。反思此次《证券法》第2条修订的逻辑,可以发现其目的在于统一监管标准,在扩大证... 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2条删除了"证券衍生品种"的相关规定,起始于2005年的《证券法》与期货法在调整范围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得以初步解决。反思此次《证券法》第2条修订的逻辑,可以发现其目的在于统一监管标准,在扩大证券定义外延纳入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内容的同时,注意保持《证券法》整个框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证券法》删除原有证券衍生品的相关规定,也为期货法集中统一调整各类期货期权产品创造了条件。调整范围是立法的基本问题,期货法应积极借鉴《证券法》"大一统"的修改思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和发行方式、交易机制等具体形态的不同,统一规定期货期权等产品的监管要求,不论其基础资产是证券还是其他产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衍生品 证券 期货法 调整范围 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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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资产份额化交易案件的司法检视与刑法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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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素贤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6-114,共9页
艺术品资产份额化交易刑事犯罪表现为特殊目的载体公司,将所谓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等额拆分,利用份额化撮合交易系统软件销售艺术品份额;推荐商利用免佣金账户进行对倒交易,控制交易价格与交易量;艺术品鉴定人员根据特殊目的载体公司... 艺术品资产份额化交易刑事犯罪表现为特殊目的载体公司,将所谓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等额拆分,利用份额化撮合交易系统软件销售艺术品份额;推荐商利用免佣金账户进行对倒交易,控制交易价格与交易量;艺术品鉴定人员根据特殊目的载体公司或者推荐商的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涉案交易模式具有标准化合约、集中竞价、对倒交易、份额化等要素,性质上属于证券衍生品交易,因使用欺骗手段侵害了不特定对象的财产权利,司法实践中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定性。文章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艺术品资产份额化交易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司法检视,认为司法解释力图通过行为类型化的规定,替代对金融管理秩序法益受侵害的个案审查,已不适应艺术品资产份额化交易刑事案件的审理。对突破类型化规范的新型金融行为需要司法裁判者发挥解释的功能,在个案中衡量法益能否被抽象的立法规范所涵摄,比较新型金融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否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各种情形具有同质性,得出合法且合理的解释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艺术份额化 证券衍生品 非法集资 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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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处理期货法与证券法之间关系的实践及其启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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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楼建波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21-27,共7页
如何处理期货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涉及四个层次的制度安排:(1)金融立法体系的内部协调;(2)与衍生交易相关的监管机构的设置;(3)交易所的业务范围与分工;(4)特定交易品种的上市地点。域外近年来流行的"大证券法"模式并不适用于我... 如何处理期货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涉及四个层次的制度安排:(1)金融立法体系的内部协调;(2)与衍生交易相关的监管机构的设置;(3)交易所的业务范围与分工;(4)特定交易品种的上市地点。域外近年来流行的"大证券法"模式并不适用于我国,而美国期货立法在演进过程中处理与证券法关系的实践则提供了有益的启示。顺应我国大宗商品市场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一部独立且综合性的期货立法势在必行。为此,需要妥善处理二者在证券衍生品上的交叉;交易所层面则应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导向而设置上市品种,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货法 证券 立法模式 证券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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