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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法律属性之争点整理与再探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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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贞会 王大可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第1期106-112,共7页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是办案机关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裁量刑罚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工作的重要参考材料。社会调查报告尚不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而无从作为定案根据,但其实质上足以影响对涉罪未成...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是办案机关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裁量刑罚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工作的重要参考材料。社会调查报告尚不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而无从作为定案根据,但其实质上足以影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程序处遇与量刑,理应纳入证据范畴。学界对社会调查报告作为程序事项处理和量刑证据的法律属性认识较为一致,但对其归于何种证据形式则有不同观点。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鉴定意见这一证据形式,并参照鉴定意见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调查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社会调查报告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以供办案机关在作出程序性处理和量刑时予以考量,不失为一种可行的优选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个体特殊性 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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