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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主体地位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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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鸿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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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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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4期131-137,16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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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的灵魂,而证据提出的主体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自行委托鉴定、协商鉴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在庭审质证前均属证据材料,只有经法庭质证、审查后才能上升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说,自行委托鉴定与协商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一样,具有同等的证据主体地位。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结论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不愿将其作为有效证据看待,甚至通过不予质证的方式直接否定其证据的证明力,这种看法和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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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行委托鉴定
证据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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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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