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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完整性规则的法律价值及其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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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纵博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9-151,共13页
证据的完整性即在刑事诉讼中举证应当保障证据及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包括证据形式的完整性、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保障裁判者认知的完整性。提供完整的证据是准确认定事实的前提性条件,同时也是维护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还可以减少因提交不... 证据的完整性即在刑事诉讼中举证应当保障证据及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包括证据形式的完整性、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保障裁判者认知的完整性。提供完整的证据是准确认定事实的前提性条件,同时也是维护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还可以减少因提交不完整证据而带来的诉讼资源消耗和效率减损。在仅靠程序性规定难以解决举证范围争议的情况下,构建证据完整性规则对于保障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现准确认定事实、维护程序公正的功能来说是有其必要的。控辩双方均有提交完整证据的诉讼义务,法官可依职权要求控辩双方提交补充性证据;对于持有补充性证据而拒不提交者,可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对补充性证据的提交应有必要限制,以足以进行证据推论为界限;若最终补充性证据未被提交,也不宜以排除已提交的不完整证据作为制裁措施;对于补充性证据的证据能力应当根据不同情形而分别处理,赋予裁判者一定的裁量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完整性 完整证据 补充性证据 举证范围 证据完整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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