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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刑法中“应当知道”的教义学意涵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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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国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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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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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39-148,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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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析清"应当知道"的教义学意涵,应当区分其具备的三种不同意义:词源意义、语境意义和类别意义。在词源意义上,"应当"是一个多义情态动词,既可表示推测性判断,又可表示规范性命令;"知道"则具备多元时态面向,这共同决定了"应当知道"具备多元的词源意义。在语境意义上,级次混乱造成了"应当知道"含义探寻的难题,但厘清"应当知道"条款的证据规则属性后,即可将其界定为有间接证据证明的知道,系对故意的认识层面之描述。在类别意义上,"应当知道"是对知道与否的概率判断,而非对知道确切程度的判断,其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类别定性没有逻辑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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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应当知道
多元词义
证明故意
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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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hould know multiple meanings proof of deliberation indirect delib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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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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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种子违法行为中构成犯罪的几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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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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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省种子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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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种子科技》
2003年第4期202-20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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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种子法》《刑法》
种子违法行为
种子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罪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滥用职权罪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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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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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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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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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连云港道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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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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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注会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证券法》
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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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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