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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证明材料审查义务的设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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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园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19年第5期88-94,共7页
《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确立的新通知-删除规则为侵权通知人和未侵权声明人增设了证明材料提供义务,引发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抑或未侵权声明后是否应审查证明材料的注意义务问题。为遏制侵权通知与未侵权声明的滥用,... 《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确立的新通知-删除规则为侵权通知人和未侵权声明人增设了证明材料提供义务,引发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抑或未侵权声明后是否应审查证明材料的注意义务问题。为遏制侵权通知与未侵权声明的滥用,审查义务的设置实有必要。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内容形成、传播的最大获益者与积极参与者,也不应再是消极的"传声筒"。证明材料审查义务须以合理为限,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对侵权通知人和未侵权声明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用户内容被错误删除或者恢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尽到此项义务的,尽管错误维系、删除或者恢复了用户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应免于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通知-删除规则 侵权通知 未侵权声明 证明材料审查义务 合理注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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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中的双重注意义务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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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56-166,共11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通知规则 主动预防义务 证明材料审查义务 合理注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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