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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黑违法财产之证明体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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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显森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39-149,共11页
《反有组织犯罪法》创设了相对独立的涉黑违法财产证明体系。该体系以涉黑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为证明对象,通过证明责任的附条件转移,要求被告人在公诉方已履行涉黑违法财产证明责任的前提下承担“财产合法来源”的“说明”义务。该... 《反有组织犯罪法》创设了相对独立的涉黑违法财产证明体系。该体系以涉黑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为证明对象,通过证明责任的附条件转移,要求被告人在公诉方已履行涉黑违法财产证明责任的前提下承担“财产合法来源”的“说明”义务。该体系引入“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要求辩证处理该证明标准与被告人“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关系,细化“说明”的相对标准以及“不能说明”的具体情形。该体系要求设立相对独立的证明程序,适当吸收被害人、第三方参与,通过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认定涉黑财产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处置该财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黑违法财产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转移 证明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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