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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法律标准探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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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海玲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1年第3期26-35,共10页
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法律制度作为联通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流通利用的制度桥梁,能够以一种隐私友好的方式满足社会的信息需求。我国现行“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匿名化处理法律标准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规范匿名化处理实践... 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法律制度作为联通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流通利用的制度桥梁,能够以一种隐私友好的方式满足社会的信息需求。我国现行“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匿名化处理法律标准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规范匿名化处理实践。我国可以确立操作方法标准与识别风险检验标准协同的匿名化处理法律标准:关于操作方法标准,可以在技术领域确定适用于直接标识符和间接标识符的匿名化处理措施指南;关于识别风险检验标准,可以引入“蓄意侵入者检验”标准,明确规定侵入者的识别动机和识别能力。通过操作方法维度与识别风险检验维度的协同作用,最终实现“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匿名化处理法律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匿名化处理 法律标准 直接标识符 间接标识符 识别风险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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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数据开放场景下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法律标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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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寒 张宁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年第11期101-109,共9页
在公安数据开放的背景下,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逐渐成为平衡公安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黄金分割点。通过国际横向比较分析,揭示了我国现行“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匿名化处理法律标准在操作层面的局限性,并选取我国17省市公... 在公安数据开放的背景下,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逐渐成为平衡公安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黄金分割点。通过国际横向比较分析,揭示了我国现行“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匿名化处理法律标准在操作层面的局限性,并选取我国17省市公安数据开放平台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样本,对数据开放的类、量、质进行系统性评估。研究发现,公安数据匿名化开放尚处于初步阶段,存在顶层设计缺乏刚性约束、数据过度保密、格式不规范和处理标准不统一等现象。基于此,我国可以确立操作方法、风险检验及效果评估三维协同的匿名化处理法律标准:区分处理直接标识符与准标识符的操作方法标准,引入蓄意侵入者角色的再识别风险检验标准,以及去识别化效果评估标准。通过三重维度的协同作用,助推公安匿名数据最终实现“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法律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安数据开放 个人信息 法律标准 匿名化处理 标识符 识别风险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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