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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对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适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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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彦霈 《南大法学》 2024年第2期32-47,共16页
《民法典》第539条虽将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置于可撤销的有偿行为中,但其文义范围囊括了与规范目的不符的无偿担保,以致学界对债权人如何撤销债务人无偿提供担保存有争议,从而形成统一适用说和区分适用说。统一适用的合理性在于债务人... 《民法典》第539条虽将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置于可撤销的有偿行为中,但其文义范围囊括了与规范目的不符的无偿担保,以致学界对债权人如何撤销债务人无偿提供担保存有争议,从而形成统一适用说和区分适用说。统一适用的合理性在于债务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属于有偿行为,因为债务人嗣后追偿的利益始终能作为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对价。尽管债务人能够通过放弃追偿权设定无偿担保,但由于债务人放弃追偿权可被直接评价为债务人放弃债权,所以刻意区分有偿担保与无偿担保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仅具有形式意义,而不存在功能价值。在具体分析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诈害性时,统一适用带来的必然逻辑是提供担保的债务人须具有诈害意思,否则债权人的撤销权无法被援用。考虑到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特殊性,严格遵循传统的无资力标准可能会适得其反,容易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正当行使,所以裁判者在具体适用时应予以适当的缓和,但仍须把握债务人提供担保与无资力之间的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统一适用 有偿担保 诈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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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能否撤销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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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伏海璇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27-33,共7页
对于债权人能否撤销放弃继承这一问题,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其根本分歧在于对放弃继承之性质和适用规则的认定。身份行为指直接创设、变动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而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基于其亲属... 对于债权人能否撤销放弃继承这一问题,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其根本分歧在于对放弃继承之性质和适用规则的认定。身份行为指直接创设、变动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而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基于其亲属身份所为之财产行为,是内含于其既有身份权的当然权能,不会导致身份关系发生任何变动,不属于身份行为。继承权可分为期待权的继承权、形成权的继承权和支配权的继承权,放弃继承的客体本质上系将来的支配的继承权所包含的现实财产权利。在当然继承主义立法模式下,放弃继承对债权人具有"诈害性"时,继承人之债权人有权撤销该放弃继承行为。放弃继承导致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系"诈害性"的应有之义,同时,"诈害性"还要求继承人放弃继承具有损害债权的主观恶意。在剩余财产交付主义和法院交付主义立法模式下,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债权人不得请求撤销。在承认继承主义立法模式下,放弃继承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可适用债权人代位权,由债权人代替继承人接受遗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放弃继承 债权人撤销权 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 诈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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