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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社会调查制度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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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淑记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54-61,共8页
从报应主义转向教育主义是刑罚理念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为顺应此种发展趋势,社区矫正这一保安处分应运而生。在我国,社区矫正从部分地区试点到全国推行已十载有余,而适用社区矫正之前的社会调查工作仍鲜为人知。目前,部分地区已尝试... 从报应主义转向教育主义是刑罚理念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为顺应此种发展趋势,社区矫正这一保安处分应运而生。在我国,社区矫正从部分地区试点到全国推行已十载有余,而适用社区矫正之前的社会调查工作仍鲜为人知。目前,部分地区已尝试推行了诉前社会调查制度,该制度肇始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其理论支撑为"犯罪三因素论"和"刑罚个别化"理论。然而,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在顺应刑罚执行轻缓化、人道化、矫正教育化趋势的同时,仍面临着异地社会调查难以执行、调查评估人员专业化程度低、民众的配合力度不足、调查方式过于单一化、调查流于形式以及因调查评估报告可能涉及品格证据而不被采纳等问题,此类问题严重阻碍了诉前社会调查制度应有价值之实现。因此,有必要从建立跨区域社会调查协作机制、对调查评估队伍进行专业化建设、加强制度宣传、植入回避规定等方面出发,构建一条完善该制度的最优化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前社会调查 社区矫正 调查评估报告 人身危险性 保安处分 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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