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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约定律师费之负担问题研究
被引量:
1
1
作者
刘学在
尹思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91-96,共6页
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费原则上采取各自负担的模式,然实践中当事人诉前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负担的情形逐渐呈扩大趋势。这一诉前约定具有正当性基础,但由于立法未对律师费的转付作出统一规定,因而实践中法院对诉前约定律师费之负担的...
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费原则上采取各自负担的模式,然实践中当事人诉前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负担的情形逐渐呈扩大趋势。这一诉前约定具有正当性基础,但由于立法未对律师费的转付作出统一规定,因而实践中法院对诉前约定律师费之负担的做法存在裁判不一的现象,有必要予以规范。法院裁判时应当厘清律师费的性质,适用损害赔偿的规则以规范裁判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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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律师费用
损害赔偿
负担规则
诉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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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诉前约定送达地址的限制思考——兼论《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的适用
2
作者
李梦颖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15-18,共4页
合法有效的送达为民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一环,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本质上属于诉讼契约,具有正当性基础,制度的具体构建应包括约定、效力、救济等方面。诉前约定送达地址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并非随便一约,要限制案件类型、认定标准、地址、...
合法有效的送达为民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一环,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本质上属于诉讼契约,具有正当性基础,制度的具体构建应包括约定、效力、救济等方面。诉前约定送达地址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并非随便一约,要限制案件类型、认定标准、地址、约定内容以及避免程序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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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送达
诉前约定
送达地址
诉讼契约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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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在线诉讼中电子送达生效标准辨明
3
作者
廖子冰
《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第1期382-390,共9页
从现行的线上诉讼电子送达规范看,电子送达相较传统电子送达的新发展可以分为诉前约定送达与事中主动提供电子送达地址、不可推翻的视为送达、可推翻的推定送达。根据功能等价原理,这几类电子送达新模式只是在具体规则上有所调整,并未...
从现行的线上诉讼电子送达规范看,电子送达相较传统电子送达的新发展可以分为诉前约定送达与事中主动提供电子送达地址、不可推翻的视为送达、可推翻的推定送达。根据功能等价原理,这几类电子送达新模式只是在具体规则上有所调整,并未背离传统电子送达和送达体系的内在机理,都达到了传统书面法律交往的价值功能,具备程序正当性。然而,这些新发展又带来了诉前约定的法律效力模糊、异议权保障、收悉主义标准不明、具体送达日期不明等问题,对此提出有限度的收悉标准、以刚性的程序保障受送达人的异议权、建立及时回复收悉制度等对策应对线上诉讼电子送达的困境,以期促进电子送达的高效便民、服务诉讼实践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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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送达
诉前约定
异议权保障
收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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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困境检视与突围
4
作者
侯梦凡
凌晓
《法治论坛》
2020年第3期217-231,共15页
送达关乎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合法有效的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一环。送达程序的核心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危机日益凸显。其危机主要表现为不够重视当事人的知情权、送达方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未细化法院...
送达关乎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合法有效的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一环。送达程序的核心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危机日益凸显。其危机主要表现为不够重视当事人的知情权、送达方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未细化法院的告知义务,对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保密要求未作精细化规定。对此,应通过强化细化法院告知义务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保密规定,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送达方式,完善送达瑕疵时当事人救济机制,推广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机制等方式对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予以完善,以推动该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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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送达地址确认书
告知义务
送达方式
诉前约定
送达
原文传递
题名
诉前约定律师费之负担问题研究
被引量:
1
1
作者
刘学在
尹思媛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91-96,共6页
基金
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17YJA820017)。
文摘
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费原则上采取各自负担的模式,然实践中当事人诉前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负担的情形逐渐呈扩大趋势。这一诉前约定具有正当性基础,但由于立法未对律师费的转付作出统一规定,因而实践中法院对诉前约定律师费之负担的做法存在裁判不一的现象,有必要予以规范。法院裁判时应当厘清律师费的性质,适用损害赔偿的规则以规范裁判进路。
关键词
律师费用
损害赔偿
负担规则
诉前约定
分类号
D925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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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诉前约定送达地址的限制思考——兼论《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的适用
2
作者
李梦颖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处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15-18,共4页
文摘
合法有效的送达为民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一环,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本质上属于诉讼契约,具有正当性基础,制度的具体构建应包括约定、效力、救济等方面。诉前约定送达地址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并非随便一约,要限制案件类型、认定标准、地址、约定内容以及避免程序资源浪费。
关键词
送达
诉前约定
送达地址
诉讼契约
限制
Keywords
service
agreed delivery address
litigation contract
restrictions
分类号
D925.1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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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在线诉讼中电子送达生效标准辨明
3
作者
廖子冰
机构
温州大学
出处
《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第1期382-390,共9页
文摘
从现行的线上诉讼电子送达规范看,电子送达相较传统电子送达的新发展可以分为诉前约定送达与事中主动提供电子送达地址、不可推翻的视为送达、可推翻的推定送达。根据功能等价原理,这几类电子送达新模式只是在具体规则上有所调整,并未背离传统电子送达和送达体系的内在机理,都达到了传统书面法律交往的价值功能,具备程序正当性。然而,这些新发展又带来了诉前约定的法律效力模糊、异议权保障、收悉主义标准不明、具体送达日期不明等问题,对此提出有限度的收悉标准、以刚性的程序保障受送达人的异议权、建立及时回复收悉制度等对策应对线上诉讼电子送达的困境,以期促进电子送达的高效便民、服务诉讼实践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
电子送达
诉前约定
异议权保障
收悉主义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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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困境检视与突围
4
作者
侯梦凡
凌晓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中共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处
出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3期217-231,共15页
文摘
送达关乎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合法有效的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一环。送达程序的核心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危机日益凸显。其危机主要表现为不够重视当事人的知情权、送达方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未细化法院的告知义务,对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保密要求未作精细化规定。对此,应通过强化细化法院告知义务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保密规定,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送达方式,完善送达瑕疵时当事人救济机制,推广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机制等方式对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予以完善,以推动该制度的新发展。
关键词
送达地址确认书
告知义务
送达方式
诉前约定
送达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诉前约定律师费之负担问题研究
刘学在
尹思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诉前约定送达地址的限制思考——兼论《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的适用
李梦颖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
2022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在线诉讼中电子送达生效标准辨明
廖子冰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困境检视与突围
侯梦凡
凌晓
《法治论坛》
2020
0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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