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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约定送达地址的限制思考——兼论《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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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梦颖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15-18,共4页
合法有效的送达为民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一环,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本质上属于诉讼契约,具有正当性基础,制度的具体构建应包括约定、效力、救济等方面。诉前约定送达地址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并非随便一约,要限制案件类型、认定标准、地址、... 合法有效的送达为民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一环,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本质上属于诉讼契约,具有正当性基础,制度的具体构建应包括约定、效力、救济等方面。诉前约定送达地址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并非随便一约,要限制案件类型、认定标准、地址、约定内容以及避免程序资源浪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送达 诉前约定送达地址 诉讼契约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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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困境检视与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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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梦凡 凌晓 《法治论坛》 2020年第3期217-231,共15页
送达关乎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合法有效的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一环。送达程序的核心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危机日益凸显。其危机主要表现为不够重视当事人的知情权、送达方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未细化法院... 送达关乎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合法有效的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一环。送达程序的核心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危机日益凸显。其危机主要表现为不够重视当事人的知情权、送达方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未细化法院的告知义务,对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保密要求未作精细化规定。对此,应通过强化细化法院告知义务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保密规定,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送达方式,完善送达瑕疵时当事人救济机制,推广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机制等方式对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予以完善,以推动该制度的新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送达地址确认书 告知义务 送达方式 诉前约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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