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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前证据保全制度预防纠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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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玲玉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9年第3期136-138,共3页
以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为分水岭,在此之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构造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及案件事实的证明承担全部的责任,无疑使得法院在诉讼中承担过多的责任,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诉前证据收集制度无从谈起。之后,... 以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为分水岭,在此之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构造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及案件事实的证明承担全部的责任,无疑使得法院在诉讼中承担过多的责任,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诉前证据收集制度无从谈起。之后,《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虽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对证据收集予以细化,使得证据收集制度成为一项"缺乏程序保障的抽象性权利,是一种权利的招牌"。为弥补民事诉讼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的空白,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但其功能仅限于保存和固定证据,诉前证据收集是证据保全的衍生物,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据收集和证据开示的目的[1]。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开示 功能 非诉 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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