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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外裁判原因及禁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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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华 《法学杂志》 2003年第3期41-44,共4页
法院不得在当事人请求之外裁判 ,法院裁判不得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我国诉外裁判未得到应有重视 ,其原因在于审判活动中行政管理观念的影响 ,以及理论上的原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应当摈弃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旧的习惯 ,改变行... 法院不得在当事人请求之外裁判 ,法院裁判不得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我国诉外裁判未得到应有重视 ,其原因在于审判活动中行政管理观念的影响 ,以及理论上的原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应当摈弃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旧的习惯 ,改变行政性过强的作法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 诉外裁判 当事人 中国 行政管理理念 处分权
原文传递
行政诉讼恢复效力判决的反思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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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君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8-102,共15页
恢复效力判决由我国司法解释所创,但目前该判决类型尚无法对应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既有判决方式。在司法解释中,恢复效力判决与责令重作复议决定判决被置于同一条款且二者的适用条件未被严格区分。当复议改变决定实质违法、达到可... 恢复效力判决由我国司法解释所创,但目前该判决类型尚无法对应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既有判决方式。在司法解释中,恢复效力判决与责令重作复议决定判决被置于同一条款且二者的适用条件未被严格区分。当复议改变决定实质违法、达到可撤销程度且已消灭原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满足原行政行为合法或虽违法但须保留效力的条件的,才有适用恢复效力判决的余地。作为积极形成类判决,恢复效力判决与尊重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存在某种冲突,但引入“裁量权缩减至零”作为隐含适用条件,可有效缓和上述紧张关系。尽管在法律规范层面,恢复效力判决已构成诉外裁判,但我国尚无禁止诉外裁判的原则性规定,且在具体条款中兼有隐含禁止或允许诉外裁判理念的实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原告提供更彻底的保护是此种判决方式被允许诉外裁判的正当性基础。未来应从以下方面对恢复效力判决进行修正:细化该判决与责令重作复议决定判决的区分适用情形、引入“裁量权缩减至零”的隐含条件、为人民法院增设通知受原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恢复效力判决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积极形成类判决 行政首次判断权 诉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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